買預售屋時,很多人一開始看到的是樣品屋、格局、地段、付款表。

前期付款看起來好像壓力還可以接受:訂金、簽約款、工程款分期繳,真正的大筆尾款與房貸,似乎是以後的事。

但預售屋最容易卡住的地方,常常不是剛簽約那一刻,而是快要交屋、要辦貸款、要補尾款的時候。

如果銀行最後沒有核到預期成數,買方可能會突然發現:

「我不是不想買,是貸款沒有下來。」

但站在契約與法院判斷角度,這句話還不夠。

法院通常還會看:

  • 買方有沒有正式向銀行申貸?
  • 有沒有提出完整財力與收入資料?
  • 銀行有沒有書面拒貸或核貸不足紀錄?
  • 買方有沒有嘗試其他銀行?
  • 有沒有和建商書面協商?
  • 建商是否已依契約催告?
  • 契約對逾期付款、解約與違約金怎麼約定?

這篇整理的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76 號民事判決。

本案買方以總價 3,688 萬元購買新竹市預售屋房地及停車位,已繳 369 萬元。後來買方主張因政府打房政策與銀行貸款管制,導致自己無法貸款,因此請求法院把違約金酌減到 69 萬元,並要求建商返還 300 萬元。

法院最後駁回買方請求。

這篇不是要說:

「房貸沒過,買方一定輸。」

也不是要說:

「建商一定可以沒收已繳款。」

真正要提醒的是:

貸款風險不能只靠感覺判斷;簽約前要先評估,出問題時要留下證據。

房貸沒有過,未必等於可以無責解約。 違約金寫在契約裡,也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有一樣結果。

最後仍要回到契約、正式申貸資料、銀行回覆、付款紀錄、催告流程、雙方協商紀錄與法院個案判斷。

預售屋房貸沒過時,已繳款項、違約金酌減、正式申貸紀錄、契約條款與催告流程判斷圖解

房貸沒過,不代表預售屋一定可以無責解約,也不代表已繳款項一定拿不回來。重點是正式申貸紀錄、銀行核貸資料、契約條款、建商催告流程與違約金比例能不能接得起來。

這張圖可以先截圖保存,簽預售屋前、交屋前辦貸款,或遇到貸款不足時,快速對照這 5 件事。

一、這件事一句話看懂

買方主張因政府打房、銀行貸款變嚴,導致預售屋房貸沒過;但法院認為買方沒有正式向銀行申辦貸款,也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確實無法核貸,因此建商依契約沒收已繳 369 萬元作為違約金,法院沒有准予酌減。

這件判決真正要提醒的是:

房貸沒過不是不能談,但不能只靠一句「我問過銀行,好像貸不到」就停止履約。

買方若要主張自己不是故意違約,或違約金過高,要把正式申貸、銀行回覆、協商紀錄、契約條款與付款時間軸整理清楚。

二、判決速覽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案號114 年度訴字第 1476 號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類型民事判決
案由減少違約金
當事人角色買方/建商
原告/被上訴人買方
被告/上訴人建商
核心爭點房貸沒有照預期取得,是否可歸責於買方?369 萬元違約金是否過高?
法院結果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關鍵法條民法第 179 條、第 250 條、第 252 條、預售屋買賣契約違約條款
重要提醒房貸成數、付款期限、催告程序與違約金條款,要在簽約前先確認清楚,不能只用預期貸款條件推估。

三、發生什麼事?

這件案子裡,買方與建商在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

買方以總價 3,688 萬元購買新竹市一戶預售屋房地及停車位,並已經陸續繳交價款 369 萬元。

後續到了尾款與貸款階段時,買方主張,因為政府實行打房政策,銀行貸款受到嚴格管制,導致自己沒有辦法順利取得貸款。

建商則認為,買方未依契約履行付款義務,也沒有積極配合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建商在多次通知、催告後,最後依契約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的 369 萬元作為違約金。

買方不服,向法院提告,主張這筆違約金太高,請求法院把違約金酌減為 69 萬元,並要求建商返還 300 萬元。

也就是說,買方不是主張完全不用負擔違約金,而是認為:

我不是故意違約,是政策與銀行貸款變嚴造成;369 萬元太高,應該只扣 69 萬元,剩下 300 萬元要還給我。

法院最後沒有接受買方的主張。

四、買方怎麼主張?

買方主要主張,可以整理成三個方向。

1. 不是故意違約,是因為房貸沒過

買方認為,自己不是惡意不買,也不是單純反悔,而是因為政府打房政策、銀行貸款管制,導致貸款條件變嚴,無法順利取得足夠貸款。

站在買方角度,意思大概是:

我不是不想買,是銀行沒有照原本期待的成數貸給我。

這是很多預售屋買方會遇到的焦慮。

簽約時覺得後面可以靠房貸處理,但真的到了交屋前,銀行鑑價、核貸成數、收入負債比、信用條件與政策限制,可能都和原本想像不一樣。

2. 建商還可以再賣,損害沒有那麼大

買方也主張,建商解除契約後,房子仍然可以再對外出售。

買方認為,建商沒有因為這件事受到 369 萬元那麼高的損害,最多只是價款遲延收受的利息損害。

換句話說,買方想表達的是:

建商不是房子不見了,也不是完全不能賣,為什麼可以把我已經繳的 369 萬元全部沒收?

3. 違約金太高,請法院酌減

買方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 300 萬元,核心前提是希望法院先認為違約金過高,應把違約金酌減到 69 萬元。

這裡要先看懂一個重點:

違約金可以請法院酌減,但不是只要覺得很高,法院就一定會降。

法院會看契約怎麼約定、違約原因、雙方行為、實際損害、履約利益、付款進度,以及違約金比例是否明顯失衡。

五、建商怎麼抗辯?

建商主要抗辯方向是:買方不是完全無法履約,而是沒有積極履約。

建商主張:

  1. 買方與配偶對是否繼續購買本案預售屋沒有取得共識。
  2. 建商從 114 年 8 月起,多次以正式書面催告買方辦理銀行貸款對保。
  3. 建商寄送函文到買方留存的聯絡地址,但部分函文遭退回或拒收。
  4. 建商業務人員早在 114 年 6、7 月起就積極與買方聯絡。
  5. 買方多次消極回應,或以忙碌為由拒絕溝通。
  6. 即使建商提出各種建議方式,買方仍不積極回應,也不出面協商處理。
  7. 買方拒絕配合辦理銀行貸款對保,甚至拒絕收受通知文件,違約情節重大。
  8. 本案預售屋目前仍未售出,因此建商認為沒有再調降違約金的必要。

換成交易現場比較容易理解的說法:

建商認為自己有通知、有催告、有想協助處理,但買方沒有積極配合貸款和付款流程,所以建商依契約解除並沒收已繳款項,是有依據的。

這也是本案法院後來會重視「買方有沒有正式申貸」「有沒有積極履約」的原因。

六、法院認定的關鍵

1. 買方有沒有真的向銀行申辦貸款?

本案法院特別注意到一點:

買方自承沒有辦理貸款,只有問過無法貸到這麼高的成數。

這句話很關鍵。

因為在交易現場裡,「問銀行」和「正式申貸」是兩件不同的事。

  • 問銀行,不等於正式送件。
  • 口頭詢問,不等於銀行核貸結果。
  • 覺得貸不到,不等於已經證明貸不到。
  • 擔心貸款不足,不等於可以停止履約。
  • 沒有完成貸款申辦,就很難證明銀行正式拒貸或核貸不足。

如果買方沒有正式向銀行送件,沒有提供完整收入與財力資料,沒有讓銀行完成審核,也沒有銀行拒貸或核貸不足的書面紀錄,法院就不容易認定買方已經盡力履約。

所以本案最重要的提醒是:

貸款困難要用資料證明,不是只用感覺說明。

2. 政策變動不等於買方自動免責

政府打房、銀行貸款變嚴,確實可能影響購屋貸款。

但法院不會只停在「政策有沒有變」這件事。

法院還會看:

  • 政策變動是否直接造成買方不能履約?
  • 買方自己的財務條件是否仍有申貸可能?
  • 買方有沒有正式向銀行送件?
  • 買方有沒有嘗試其他銀行?
  • 買方有沒有提出替代方案?
  • 契約是否約定貸款不足可以解約、展延或改由其他方式處理?

不能只用一句「政策變了」,就把所有貸款風險轉給建商或賣方。

3. 違約金是否過高,要看比例與客觀情況

本案買賣總價是 3,688 萬元,建商沒收 369 萬元,約等於總價一成。

法院認為,契約以房地總價 15%計算違約金的約定,沒有高於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所定標準;而本案建商實際沒收的違約金金額,約為總價 10%。

法院也考量,建商催告買方履行,以及未來重新出售房地,仍會耗費人力、時間與金錢成本。

因此法院認為,以總價一成的 369 萬元作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依本案情形並沒有過高。

4. 「建商還可以再賣」不等於一定沒有損害

買方主張,建商解除契約後仍可以再賣,所以沒有受到那麼高的損害。

但法院認為,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以解除契約時所生損害作為酌定標準,不應把契約解除後的因素全部放進來考量。

而且買方提出的實價登錄資料,是預售屋登記資料,並非契約解除後同社區房地的交易資訊,不能直接證明買方違約幾乎沒有讓建商受損。

所以這件事不能簡化成:

建商還可以再賣,所以違約金一定要退。

更精準的理解是:

能不能酌減違約金,還是要看契約、違約原因、損害狀況、舉證資料與法院個案判斷。

七、法院最後怎麼判?

法院最後駁回買方請求。

判決結果可以整理成三點:

  1. 買方請求建商返還 300 萬元,法院沒有准許。
  2. 買方請求違約金從 369 萬元酌減為 69 萬元,法院沒有支持。
  3. 買方假執行聲請也因本案請求被駁回而失去依據。

法院主要理由是:

  • 買方沒有積極向銀行申辦貸款。
  • 買方無法取得貸款並依約繳款,仍屬可歸責於買方。
  • 建商依契約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繳 369 萬元作為違約金,有契約依據。
  • 369 萬元約為總價一成,依本案情形,沒有過高。
  • 買方沒有舉證證明本案約定違約金有過高情形。
  • 因此買方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00 萬元,沒有理由。

這裡要特別提醒:

這個判決不是說所有預售屋房貸沒過,建商都可以沒收已繳款項。

它提醒的是:

如果買方要主張貸款困難、不可歸責或違約金過高,不能只靠口頭說法,要用證據把事情接起來。

八、法院看哪些法律?放到買房現場怎麼看

法律或契約依據放到買房現場怎麼看
民法第 179 條買方主張建商多收 300 萬元、構成不當得利,但前提是要先證明建商沒有法律上原因保留這筆錢。若違約金沒收有契約與法院認定依據,就未必成立不當得利。
民法第 250 條契約可以約定違約金。若一方沒有照約定履行,違約金通常被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民法第 252 條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依個案酌減。但不是當事人覺得太高,法院就一定會降。
預售屋買賣契約違約條款本案契約約定,買方逾期付款達一定條件,經賣方書面催繳後仍未繳清時,賣方得依契約解除並依違約條款處理。
預售屋買賣契約違約金上限本案契約約定解約時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 15%計算之金額,但如果該金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法院對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法院會看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實際損害、債務人如期履約時債權人可享受的利益,以及違約金比例是否明顯失衡。

這裡要特別拆清楚:

有違約金條款,不代表每個案件都一定照收。主張違約金過高,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酌減。

法院最後會回到具體資料:

  • 契約怎麼寫
  • 違約原因是什麼
  • 誰比較可歸責
  • 有沒有正式申貸紀錄
  • 有沒有銀行拒貸或核貸不足資料
  • 建商有沒有催告
  • 金額比例是否明顯過高
  • 買方是否有舉證證明過高

九、這篇判決最值得我們看懂的重點

1. 房貸不是「簽約後再說」

很多人看預售屋時,容易被付款節奏吸引。

前期只要繳訂金、簽約款、工程款,現金壓力看起來不像成屋一次到位那麼重。

但真正的壓力常常在後面:

  • 交屋尾款
  • 銀行貸款成數
  • 銀行鑑價
  • 收入負債比
  • 信用條件
  • 政策限制
  • 稅費
  • 裝潢費
  • 管理費
  • 每月房貸

預售屋最怕的不是一開始買不起,而是走到交屋前才發現自己撐不住。

所以簽約前不能只問:

現在要繳多少?

還要問:

交屋時如果銀行少貸一成,我補得出來嗎?

2. 口頭問銀行,不等於正式申貸

很多買方會說:

我有問銀行,銀行說不好貸。

這句話在生活上可以理解,但在法院裡通常不夠。

比較完整的資料應該包括:

  • 送件銀行名稱
  • 申請日期
  • 申貸金額
  • 申請成數
  • 提供給銀行的收入與財力資料
  • 銀行初審結果
  • 銀行拒貸原因
  • 銀行核貸不足的書面紀錄
  • 是否曾詢問其他銀行
  • 是否曾向建商提出展延或協商

法院要看的不是焦慮,而是資料。

3. 貸款不足要先看契約有沒有寫清楚

如果契約中有明確約定:

  • 貸款未核准時如何處理
  • 貸款不足時是否可以補足
  • 是否可以展延付款
  • 是否可以改由其他銀行承作
  • 是否有解約或退費條款
  • 解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
  • 逾期付款催告程序怎麼走

後續爭議會比較有判斷基礎。

如果契約沒有寫清楚,買方事後才說:

我以為貸款沒過可以退。

就會比較辛苦。

4. 已繳款項不是永遠安全

很多買方以為,預售屋前期繳的款項只是先放著,如果後面不買,頂多扣一點。

但實務上,若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建商可能依契約解除並主張違約金。

已繳款項能不能拿回,要看:

  • 契約怎麼約定
  • 違約原因可不可歸責於買方
  • 建商有沒有依約催告
  • 違約金是否過高
  • 買方有沒有提出足夠證據
  • 法院最後如何認定

所以簽約前,不要只問:

這間可不可以買?

更要問:

如果後面貸款不足,最壞情況會損失多少?

十、這個判例提醒買方什麼?

1. 簽約前,先做房貸壓力評估

買預售屋前,建議至少先抓三種情境:

試算版本用途
樂觀版銀行核貸成數符合預期
保守版銀行少貸一成,自備款要增加
壓力版貸款成數不足、利率上升、交屋費用一起來

不要只用代銷現場最漂亮的試算表做決定。

那張表通常是讓你看見夢想,但未必足夠承受現實。

2. 不要把「可貸幾成」聽成「保證幾成」

現場人員、銀行窗口、房仲或代銷可以協助初步估算,但核貸結果仍以銀行審核為準。

影響貸款的因素包括:

  • 個人收入
  • 負債比
  • 聯徵紀錄
  • 信用卡與信貸
  • 是否已有房貸
  • 物件鑑價
  • 房屋總價
  • 政策限制
  • 銀行內部授信規範

簽約前可以問方向,但不能把方向當成保證。

3. 務必要看懂違約條款

預售屋契約裡,這幾個地方要特別看:

  • 付款明細表
  • 逾期付款處理方式
  • 催告期限
  • 解約條件
  • 違約金比例
  • 已繳款項如何處理
  • 貸款不足是否有特別約定
  • 建商協助貸款的範圍到哪裡

這些條款不是小字,是你的風險地圖。

4. 如果貸款真的有問題,要立刻留下紀錄

如果已經簽約,後來發現貸款可能不足,不要只停在焦慮。

建議馬上做:

  • 正式向銀行送件
  • 向不同銀行詢問
  • 保留申貸紀錄
  • 保留銀行回覆
  • 書面向建商或代銷反映
  • 提出具體協商方案
  • 必要時諮詢律師

有些資料,當下覺得麻煩,後來會變成能不能說清楚的關鍵。

十一、這個判例提醒建商與賣方什麼?

1. 契約條款要清楚,催告流程要完整

如果買方逾期付款、未配合貸款、未辦對保或無法履約,建商或賣方不能只靠口頭通知。

比較穩的方式是:

  • 依契約期限通知
  • 保留書面催告
  • 保留寄送與送達證明
  • 保留聯繫紀錄
  • 保留買方未回覆或拒絕配合的紀錄
  • 確認解除契約程序是否符合契約與法律要求

法院會看結果,也會看流程。

2. 違約金不是寫越高越好

即使契約有違約金條款,法院仍可能依民法規定酌減過高的違約金。

因此,違約金設計要回到:

  • 交易金額
  • 付款進度
  • 違約情節
  • 實際損害
  • 重新銷售成本
  • 市場風險
  • 定型化契約規範

不是數字寫得重,就代表法院會完全照准。

3. 貸款說明不要講成保證

如果銷售過程中曾經對買方說:

  • 一定貸得到
  • 一定可以貸幾成
  • 貸款不用擔心
  • 銀行一定會過
  • 到時候可以處理

後續都可能變成爭議焦點。

對買方說明貸款時,應保留清楚邊界:

實際核貸仍以銀行審核結果為準。

這句話看似普通,其實很重要。

十二、買賣前,貸款風險要怎麼說清楚?

這個判例雖然是買方和建商之間的預售屋違約金爭議,但對一般買房、賣房、房仲與銷售端都很有提醒。

貸款不是一句「應該可以」就好。

尤其是高總價、預售屋、換屋族、已有其他房貸、收入結構比較複雜,或明顯需要高成數貸款才能成交的案件,更要在簽約前先把風險說清楚。

1. 買方要先知道自己能不能撐完整段路

買預售屋,不是只看前面繳不繳得出來。

要一起看:

  • 前期款項
  • 工程款
  • 交屋尾款
  • 銀行可能核貸成數
  • 如果少貸一成,缺口多少
  • 稅費與規費
  • 管理費
  • 裝潢費
  • 每月房貸
  • 寬限期結束後的月付壓力

預售屋的付款節奏,容易讓人覺得壓力可以慢慢來。

但銀行核貸和交屋尾款不會因為心情準備好才出現。

2. 房仲與銷售端不能替銀行保證貸款

房仲或銷售端可以協助買方理解貸款流程、準備資料、轉介銀行窗口,但不能替銀行保證核貸結果。

可以說:

依目前條件,可以先請銀行初步評估。

不要說:

這個一定可以貸到幾成。

貸款是銀行授信,不是現場口頭承諾。

說清楚邊界,是保護買方,也是保護服務者。

3. 重要提醒盡量留下紀錄

若買方明顯仰賴高成數貸款才買得起,建議把重要提醒留下紀錄。

例如:

  • 已提醒實際貸款以銀行審核為準。
  • 已提醒貸款不足需由買方自行補足或依契約處理。
  • 已提醒簽約前應詳閱付款、貸款、解約與違約金條款。
  • 已提醒可先洽銀行評估自身貸款條件。

這不是冷漠,而是讓交易資訊更清楚。

4. 遇到貸款不足,先把資料整理出來

如果買方已經簽約,後來發現貸款可能不足,不建議只停在:

銀行說不好貸。

或:

現在政策很嚴。

比較穩的做法,是先整理: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付款明細表
  • 已繳款項紀錄
  • 銀行申貸資料
  • 銀行拒貸或核貸不足紀錄
  • 與建商、代銷或房仲的溝通紀錄
  • 是否曾提出展延、協商或其他方案
  • 自備款補足能力與資金來源

資料整理清楚後,再依問題性質判斷,是要繼續申請其他銀行、與建商協商展延、確認契約違約條款,或請律師協助評估解約、違約金酌減與返還款項的可能性。

十三、如果房貸可能不足,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你已經簽預售屋或買賣契約,後來發現貸款可能不足,建議先整理以下資料。

1. 契約與付款資料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付款明細表
  • 已繳款項紀錄
  • 建商收據
  • 匯款紀錄
  • 交屋通知或對保通知
  • 逾期付款條款
  • 解約條款
  • 違約金條款

2. 貸款資料

  • 送件銀行名稱
  • 申貸日期
  • 申貸金額
  • 想申請的貸款成數
  • 收入證明
  • 財力證明
  • 負債資料
  • 聯徵或信用狀況
  • 銀行初審結果
  • 拒貸或核貸不足通知
  • 是否詢問其他銀行

3. 溝通資料

  • 與建商的對話紀錄
  • 與代銷的對話紀錄
  • 與房仲的對話紀錄
  • 與銀行的對話紀錄
  • 是否有書面協商
  • 是否有提出展延
  • 是否有提出補款方案
  • 是否收到存證信函或書面催告

4. 資金補足資料

  • 自備款餘額
  • 親友借款可能性
  • 其他資產
  • 是否有其他貸款
  • 是否能處分其他資產
  • 每月房貸承擔能力
  • 最壞情境下是否能補足

5. 要問誰?

問題可先詢問或確認對象
貸款成數與月付壓力銀行、房貸專員
契約逾期付款與違約金條款律師、地政士,必要時消保或主管機關
已繳款能不能退律師依契約與個案資料判斷
違約金是否可能酌減律師,最終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買方費用與交屋成本地政士、房仲、建商窗口
後續是否可協商展延建商、代銷、律師協助溝通

6. 先不要急著做什麼?

遇到貸款問題,幾件事不要急:

  • 不要只靠口頭詢問銀行就停止履約。
  • 不要沒有正式申貸資料就主張一定貸不到。
  • 不要收到催告信卻不處理。
  • 不要只用「政策變了」取代證據。
  • 不要把「可以請法院酌減」理解成一定會酌減。
  • 不要把「建商還可以再賣」理解成建商一定沒有損害。
  • 不要把單一判決直接套成每個案件都會一樣判。

貸款問題可以協商,也可以依法處理;但第一步不是只說自己很困難,而是把資料整理出來。

十四、這個判例給不同角色的一句提醒

角色可以從這個判例學到什麼
預售屋買方簽約前不要只看前期款項,要先確認交屋尾款、房貸成數、自備款缺口與最壞情境。
已簽約買方如果貸款有問題,要正式申貸、保留銀行回覆、書面協商,不要只靠口頭說法。
建商或賣方遇到買方未付款或未配合貸款,要依契約保存通知、催告、送達與溝通紀錄。
房仲或銷售端可以協助買方理解貸款流程,但不能替銀行保證核貸結果。
後續爭議當事人違約金是否過高,要看契約、證據、履約情況、損害與法院個案判斷。

這張表,是傑穎房仲想留給正在看預售屋、準備簽約或遇到貸款壓力的人一個方向。

預售屋不是不能買,貸款也不是不能談。

真正要避免的是:簽約前沒有把現金流算清楚,出問題後又沒有把證據留下來。

本文重點整理

  1. 房貸未核准或成數不足,不代表買方當然可以無責解約。
    仍要看契約約定、是否正式申貸、銀行回覆,以及買方是否積極履行付款義務。
  2. 違約金能否酌減,要看履約態度、證據與比例。
    本案買方未正式申貸,已繳 369 萬元約為總價一成,法院認為建商沒收並未過高。
  3. 預售屋簽約前應先做貸款與資金壓力測試。
    除自備款外,也要預留貸款不足、利率變動、稅費與裝潢等支出,並保存正式申貸及協商紀錄。

常見問題 Q&A

Q1:房貸沒過,預售屋契約可以自動解除嗎?

不會自動解除。

要看契約有沒有約定貸款不足或貸款未核准時的處理方式,也要看買方是否已經正式申辦貸款、是否有銀行回覆,以及雙方後續是否有協商或展延約定。

Q2:政府打房、銀行貸款變嚴,買方就不用負責嗎?

不能直接這樣判斷。

政策變動可能影響銀行核貸,但法院仍會看買方自身條件、是否正式申貸、是否嘗試其他銀行,以及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

Q3:預售屋違約金可以請法院酌減嗎?

可以主張,但不代表一定成功。

法院會綜合契約約定、違約原因、實際損害、履約利益、已履行程度、社會經濟狀況與違約金比例來判斷。

Q4:已繳款項被建商沒收,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要看個案。

如果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有可能酌減。但本案法院認為 369 萬元約為總價一成,且買方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因此沒有准予返還 300 萬元。

Q5:我只是先問銀行,銀行說可能貸不到,這樣算證據嗎?

通常不夠。

比較穩的證據是正式申貸紀錄、銀行審核結果、拒貸原因、核貸不足通知,以及與建商或代銷的書面溝通紀錄。

Q6:買預售屋前,最重要要先確認什麼?

至少要確認自備款、貸款成數、收入負債比、付款明細、交屋尾款、違約金條款、貸款不足處理方式,以及如果少貸一成時能不能補足。

Q7:建商說會幫忙貸款,是不是代表一定貸得到?

不是。

建商、代銷、房仲或銀行窗口可以協助初步評估或提供貸款窗口,但實際核貸仍要看銀行審核結果。簽約前不要把「協助貸款」理解成「保證貸款」。

Q8:這個案例可以直接套用到其他預售屋貸款不足案件嗎?

不建議直接套用。

這個案例可以作為貸款證據、違約金酌減與預售屋解約風險的參考,但每個案件的契約條款、申貸資料、催告程序、付款進度、違約原因與法院認定都可能不同。

傑穎房仲提醒

買預售屋前,先不要只問:

「這間喜不喜歡?」

建議先拆成三層確認:

  1. 現金流:自備款準備到哪裡?如果銀行少貸一成,補款來源在哪裡?
  2. 契約條款:逾期付款、解約、違約金、貸款不足時的處理方式,契約裡怎麼寫?
  3. 證據紀錄:銀行只是初步評估,還是已經正式送件?如果貸款不足,有沒有留下申貸、拒貸、協商與溝通紀錄?

買預售屋不是只看現在繳不繳得出來,而是要看交屋前的貸款、自備款、稅費、裝潢與每月房貸,自己能不能承接得住。

房貸沒有過,不一定等於可以無責解約;違約金寫在契約裡,也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有相同結果。

真正要看的是:契約怎麼約定、買方有沒有正式申貸、銀行回覆是什麼、雙方有沒有協商紀錄,以及法院如何看待違約金是否過高。

傑穎房仲可以陪你先把付款明細、自備款、可能的貸款缺口、交屋費用與契約中的貸款條款攤開來看,協助你在簽約前把問題問清楚,也提醒你保留正式申貸與溝通紀錄。

但實際核貸成數與條件,仍由銀行依個人信用、收入負債與擔保品狀況審查;契約能不能解除、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已繳款項能否返還,也要依契約內容與個案證據,由律師、消保機關或法院判斷。傑穎房仲不會把初步貸款估算說成保證核貸,也不會保證法律結果。

房子可以慢慢看,契約不能迷迷糊糊簽。

先把現金流算清楚,把契約條款看清楚,把貸款風險問清楚,才不會讓一個家的期待,變成一堂很貴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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