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時,很多人一開始看到的是樣品屋、格局、地段、付款表。
前期付款看起來好像壓力還可以接受:訂金、簽約款、工程款分期繳,真正的大筆尾款與房貸,似乎是以後的事。
但預售屋最容易卡住的地方,常常不是剛簽約那一刻,而是快要交屋、要辦貸款、要補尾款的時候。
如果銀行最後沒有核到預期成數,買方可能會突然發現:
「我不是不想買,是貸款沒有下來。」
但站在契約與法院判斷角度,這句話還不夠。
法院通常還會看:
- 買方有沒有正式向銀行申貸?
- 有沒有提出完整財力與收入資料?
- 銀行有沒有書面拒貸或核貸不足紀錄?
- 買方有沒有嘗試其他銀行?
- 有沒有和建商書面協商?
- 建商是否已依契約催告?
- 契約對逾期付款、解約與違約金怎麼約定?
這篇整理的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76 號民事判決。
本案買方以總價 3,688 萬元購買新竹市預售屋房地及停車位,已繳 369 萬元。後來買方主張因政府打房政策與銀行貸款管制,導致自己無法貸款,因此請求法院把違約金酌減到 69 萬元,並要求建商返還 300 萬元。
法院最後駁回買方請求。
這篇不是要說:
「房貸沒過,買方一定輸。」
也不是要說:
「建商一定可以沒收已繳款。」
真正要提醒的是:
貸款風險不能只靠感覺判斷;簽約前要先評估,出問題時要留下證據。
房貸沒有過,未必等於可以無責解約。 違約金寫在契約裡,也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有一樣結果。
最後仍要回到契約、正式申貸資料、銀行回覆、付款紀錄、催告流程、雙方協商紀錄與法院個案判斷。
房貸沒過,不代表預售屋一定可以無責解約,也不代表已繳款項一定拿不回來。重點是正式申貸紀錄、銀行核貸資料、契約條款、建商催告流程與違約金比例能不能接得起來。
這張圖可以先截圖保存,簽預售屋前、交屋前辦貸款,或遇到貸款不足時,快速對照這 5 件事。
一、這件事一句話看懂
買方主張因政府打房、銀行貸款變嚴,導致預售屋房貸沒過;但法院認為買方沒有正式向銀行申辦貸款,也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確實無法核貸,因此建商依契約沒收已繳 369 萬元作為違約金,法院沒有准予酌減。
這件判決真正要提醒的是:
房貸沒過不是不能談,但不能只靠一句「我問過銀行,好像貸不到」就停止履約。
買方若要主張自己不是故意違約,或違約金過高,要把正式申貸、銀行回覆、協商紀錄、契約條款與付款時間軸整理清楚。
二、判決速覽
| 裁判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裁判案號 | 114 年度訴字第 1476 號 |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
| 裁判類型 | 民事判決 |
| 案由 | 減少違約金 |
| 當事人角色 | 買方/建商 |
| 原告/被上訴人 | 買方 |
| 被告/上訴人 | 建商 |
| 核心爭點 | 房貸沒有照預期取得,是否可歸責於買方?369 萬元違約金是否過高? |
| 法院結果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
| 關鍵法條 | 民法第 179 條、第 250 條、第 252 條、預售屋買賣契約違約條款 |
| 重要提醒 | 房貸成數、付款期限、催告程序與違約金條款,要在簽約前先確認清楚,不能只用預期貸款條件推估。 |
三、發生什麼事?
這件案子裡,買方與建商在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
買方以總價 3,688 萬元購買新竹市一戶預售屋房地及停車位,並已經陸續繳交價款 369 萬元。
後續到了尾款與貸款階段時,買方主張,因為政府實行打房政策,銀行貸款受到嚴格管制,導致自己沒有辦法順利取得貸款。
建商則認為,買方未依契約履行付款義務,也沒有積極配合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建商在多次通知、催告後,最後依契約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的 369 萬元作為違約金。
買方不服,向法院提告,主張這筆違約金太高,請求法院把違約金酌減為 69 萬元,並要求建商返還 300 萬元。
也就是說,買方不是主張完全不用負擔違約金,而是認為:
我不是故意違約,是政策與銀行貸款變嚴造成;369 萬元太高,應該只扣 69 萬元,剩下 300 萬元要還給我。
法院最後沒有接受買方的主張。
四、買方怎麼主張?
買方主要主張,可以整理成三個方向。
1. 不是故意違約,是因為房貸沒過
買方認為,自己不是惡意不買,也不是單純反悔,而是因為政府打房政策、銀行貸款管制,導致貸款條件變嚴,無法順利取得足夠貸款。
站在買方角度,意思大概是:
我不是不想買,是銀行沒有照原本期待的成數貸給我。
這是很多預售屋買方會遇到的焦慮。
簽約時覺得後面可以靠房貸處理,但真的到了交屋前,銀行鑑價、核貸成數、收入負債比、信用條件與政策限制,可能都和原本想像不一樣。
2. 建商還可以再賣,損害沒有那麼大
買方也主張,建商解除契約後,房子仍然可以再對外出售。
買方認為,建商沒有因為這件事受到 369 萬元那麼高的損害,最多只是價款遲延收受的利息損害。
換句話說,買方想表達的是:
建商不是房子不見了,也不是完全不能賣,為什麼可以把我已經繳的 369 萬元全部沒收?
3. 違約金太高,請法院酌減
買方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 300 萬元,核心前提是希望法院先認為違約金過高,應把違約金酌減到 69 萬元。
這裡要先看懂一個重點:
違約金可以請法院酌減,但不是只要覺得很高,法院就一定會降。
法院會看契約怎麼約定、違約原因、雙方行為、實際損害、履約利益、付款進度,以及違約金比例是否明顯失衡。
五、建商怎麼抗辯?
建商主要抗辯方向是:買方不是完全無法履約,而是沒有積極履約。
建商主張:
- 買方與配偶對是否繼續購買本案預售屋沒有取得共識。
- 建商從 114 年 8 月起,多次以正式書面催告買方辦理銀行貸款對保。
- 建商寄送函文到買方留存的聯絡地址,但部分函文遭退回或拒收。
- 建商業務人員早在 114 年 6、7 月起就積極與買方聯絡。
- 買方多次消極回應,或以忙碌為由拒絕溝通。
- 即使建商提出各種建議方式,買方仍不積極回應,也不出面協商處理。
- 買方拒絕配合辦理銀行貸款對保,甚至拒絕收受通知文件,違約情節重大。
- 本案預售屋目前仍未售出,因此建商認為沒有再調降違約金的必要。
換成交易現場比較容易理解的說法:
建商認為自己有通知、有催告、有想協助處理,但買方沒有積極配合貸款和付款流程,所以建商依契約解除並沒收已繳款項,是有依據的。
這也是本案法院後來會重視「買方有沒有正式申貸」「有沒有積極履約」的原因。
六、法院認定的關鍵
1. 買方有沒有真的向銀行申辦貸款?
本案法院特別注意到一點:
買方自承沒有辦理貸款,只有問過無法貸到這麼高的成數。
這句話很關鍵。
因為在交易現場裡,「問銀行」和「正式申貸」是兩件不同的事。
- 問銀行,不等於正式送件。
- 口頭詢問,不等於銀行核貸結果。
- 覺得貸不到,不等於已經證明貸不到。
- 擔心貸款不足,不等於可以停止履約。
- 沒有完成貸款申辦,就很難證明銀行正式拒貸或核貸不足。
如果買方沒有正式向銀行送件,沒有提供完整收入與財力資料,沒有讓銀行完成審核,也沒有銀行拒貸或核貸不足的書面紀錄,法院就不容易認定買方已經盡力履約。
所以本案最重要的提醒是:
貸款困難要用資料證明,不是只用感覺說明。
2. 政策變動不等於買方自動免責
政府打房、銀行貸款變嚴,確實可能影響購屋貸款。
但法院不會只停在「政策有沒有變」這件事。
法院還會看:
- 政策變動是否直接造成買方不能履約?
- 買方自己的財務條件是否仍有申貸可能?
- 買方有沒有正式向銀行送件?
- 買方有沒有嘗試其他銀行?
- 買方有沒有提出替代方案?
- 契約是否約定貸款不足可以解約、展延或改由其他方式處理?
不能只用一句「政策變了」,就把所有貸款風險轉給建商或賣方。
3. 違約金是否過高,要看比例與客觀情況
本案買賣總價是 3,688 萬元,建商沒收 369 萬元,約等於總價一成。
法院認為,契約以房地總價 15%計算違約金的約定,沒有高於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所定標準;而本案建商實際沒收的違約金金額,約為總價 10%。
法院也考量,建商催告買方履行,以及未來重新出售房地,仍會耗費人力、時間與金錢成本。
因此法院認為,以總價一成的 369 萬元作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依本案情形並沒有過高。
4. 「建商還可以再賣」不等於一定沒有損害
買方主張,建商解除契約後仍可以再賣,所以沒有受到那麼高的損害。
但法院認為,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以解除契約時所生損害作為酌定標準,不應把契約解除後的因素全部放進來考量。
而且買方提出的實價登錄資料,是預售屋登記資料,並非契約解除後同社區房地的交易資訊,不能直接證明買方違約幾乎沒有讓建商受損。
所以這件事不能簡化成:
建商還可以再賣,所以違約金一定要退。
更精準的理解是:
能不能酌減違約金,還是要看契約、違約原因、損害狀況、舉證資料與法院個案判斷。
七、法院最後怎麼判?
法院最後駁回買方請求。
判決結果可以整理成三點:
- 買方請求建商返還 300 萬元,法院沒有准許。
- 買方請求違約金從 369 萬元酌減為 69 萬元,法院沒有支持。
- 買方假執行聲請也因本案請求被駁回而失去依據。
法院主要理由是:
- 買方沒有積極向銀行申辦貸款。
- 買方無法取得貸款並依約繳款,仍屬可歸責於買方。
- 建商依契約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繳 369 萬元作為違約金,有契約依據。
- 369 萬元約為總價一成,依本案情形,沒有過高。
- 買方沒有舉證證明本案約定違約金有過高情形。
- 因此買方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00 萬元,沒有理由。
這裡要特別提醒:
這個判決不是說所有預售屋房貸沒過,建商都可以沒收已繳款項。
它提醒的是:
如果買方要主張貸款困難、不可歸責或違約金過高,不能只靠口頭說法,要用證據把事情接起來。
八、法院看哪些法律?放到買房現場怎麼看
| 法律或契約依據 | 放到買房現場怎麼看 |
|---|---|
| 民法第 179 條 | 買方主張建商多收 300 萬元、構成不當得利,但前提是要先證明建商沒有法律上原因保留這筆錢。若違約金沒收有契約與法院認定依據,就未必成立不當得利。 |
| 民法第 250 條 | 契約可以約定違約金。若一方沒有照約定履行,違約金通常被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
| 民法第 252 條 | 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依個案酌減。但不是當事人覺得太高,法院就一定會降。 |
| 預售屋買賣契約違約條款 | 本案契約約定,買方逾期付款達一定條件,經賣方書面催繳後仍未繳清時,賣方得依契約解除並依違約條款處理。 |
| 預售屋買賣契約違約金上限 | 本案契約約定解約時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 15%計算之金額,但如果該金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
| 法院對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 | 法院會看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實際損害、債務人如期履約時債權人可享受的利益,以及違約金比例是否明顯失衡。 |
這裡要特別拆清楚:
有違約金條款,不代表每個案件都一定照收。 但主張違約金過高,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酌減。
法院最後會回到具體資料:
- 契約怎麼寫
- 違約原因是什麼
- 誰比較可歸責
- 有沒有正式申貸紀錄
- 有沒有銀行拒貸或核貸不足資料
- 建商有沒有催告
- 金額比例是否明顯過高
- 買方是否有舉證證明過高
九、這篇判決最值得我們看懂的重點
1. 房貸不是「簽約後再說」
很多人看預售屋時,容易被付款節奏吸引。
前期只要繳訂金、簽約款、工程款,現金壓力看起來不像成屋一次到位那麼重。
但真正的壓力常常在後面:
- 交屋尾款
- 銀行貸款成數
- 銀行鑑價
- 收入負債比
- 信用條件
- 政策限制
- 稅費
- 裝潢費
- 管理費
- 每月房貸
預售屋最怕的不是一開始買不起,而是走到交屋前才發現自己撐不住。
所以簽約前不能只問:
現在要繳多少?
還要問:
交屋時如果銀行少貸一成,我補得出來嗎?
2. 口頭問銀行,不等於正式申貸
很多買方會說:
我有問銀行,銀行說不好貸。
這句話在生活上可以理解,但在法院裡通常不夠。
比較完整的資料應該包括:
- 送件銀行名稱
- 申請日期
- 申貸金額
- 申請成數
- 提供給銀行的收入與財力資料
- 銀行初審結果
- 銀行拒貸原因
- 銀行核貸不足的書面紀錄
- 是否曾詢問其他銀行
- 是否曾向建商提出展延或協商
法院要看的不是焦慮,而是資料。
3. 貸款不足要先看契約有沒有寫清楚
如果契約中有明確約定:
- 貸款未核准時如何處理
- 貸款不足時是否可以補足
- 是否可以展延付款
- 是否可以改由其他銀行承作
- 是否有解約或退費條款
- 解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
- 逾期付款催告程序怎麼走
後續爭議會比較有判斷基礎。
如果契約沒有寫清楚,買方事後才說:
我以為貸款沒過可以退。
就會比較辛苦。
4. 已繳款項不是永遠安全
很多買方以為,預售屋前期繳的款項只是先放著,如果後面不買,頂多扣一點。
但實務上,若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建商可能依契約解除並主張違約金。
已繳款項能不能拿回,要看:
- 契約怎麼約定
- 違約原因可不可歸責於買方
- 建商有沒有依約催告
- 違約金是否過高
- 買方有沒有提出足夠證據
- 法院最後如何認定
所以簽約前,不要只問:
這間可不可以買?
更要問:
如果後面貸款不足,最壞情況會損失多少?
十、這個判例提醒買方什麼?
1. 簽約前,先做房貸壓力評估
買預售屋前,建議至少先抓三種情境:
| 試算版本 | 用途 |
|---|---|
| 樂觀版 | 銀行核貸成數符合預期 |
| 保守版 | 銀行少貸一成,自備款要增加 |
| 壓力版 | 貸款成數不足、利率上升、交屋費用一起來 |
不要只用代銷現場最漂亮的試算表做決定。
那張表通常是讓你看見夢想,但未必足夠承受現實。
2. 不要把「可貸幾成」聽成「保證幾成」
現場人員、銀行窗口、房仲或代銷可以協助初步估算,但核貸結果仍以銀行審核為準。
影響貸款的因素包括:
- 個人收入
- 負債比
- 聯徵紀錄
- 信用卡與信貸
- 是否已有房貸
- 物件鑑價
- 房屋總價
- 政策限制
- 銀行內部授信規範
簽約前可以問方向,但不能把方向當成保證。
3. 務必要看懂違約條款
預售屋契約裡,這幾個地方要特別看:
- 付款明細表
- 逾期付款處理方式
- 催告期限
- 解約條件
- 違約金比例
- 已繳款項如何處理
- 貸款不足是否有特別約定
- 建商協助貸款的範圍到哪裡
這些條款不是小字,是你的風險地圖。
4. 如果貸款真的有問題,要立刻留下紀錄
如果已經簽約,後來發現貸款可能不足,不要只停在焦慮。
建議馬上做:
- 正式向銀行送件
- 向不同銀行詢問
- 保留申貸紀錄
- 保留銀行回覆
- 書面向建商或代銷反映
- 提出具體協商方案
- 必要時諮詢律師
有些資料,當下覺得麻煩,後來會變成能不能說清楚的關鍵。
十一、這個判例提醒建商與賣方什麼?
1. 契約條款要清楚,催告流程要完整
如果買方逾期付款、未配合貸款、未辦對保或無法履約,建商或賣方不能只靠口頭通知。
比較穩的方式是:
- 依契約期限通知
- 保留書面催告
- 保留寄送與送達證明
- 保留聯繫紀錄
- 保留買方未回覆或拒絕配合的紀錄
- 確認解除契約程序是否符合契約與法律要求
法院會看結果,也會看流程。
2. 違約金不是寫越高越好
即使契約有違約金條款,法院仍可能依民法規定酌減過高的違約金。
因此,違約金設計要回到:
- 交易金額
- 付款進度
- 違約情節
- 實際損害
- 重新銷售成本
- 市場風險
- 定型化契約規範
不是數字寫得重,就代表法院會完全照准。
3. 貸款說明不要講成保證
如果銷售過程中曾經對買方說:
- 一定貸得到
- 一定可以貸幾成
- 貸款不用擔心
- 銀行一定會過
- 到時候可以處理
後續都可能變成爭議焦點。
對買方說明貸款時,應保留清楚邊界:
實際核貸仍以銀行審核結果為準。
這句話看似普通,其實很重要。
十二、買賣前,貸款風險要怎麼說清楚?
這個判例雖然是買方和建商之間的預售屋違約金爭議,但對一般買房、賣房、房仲與銷售端都很有提醒。
貸款不是一句「應該可以」就好。
尤其是高總價、預售屋、換屋族、已有其他房貸、收入結構比較複雜,或明顯需要高成數貸款才能成交的案件,更要在簽約前先把風險說清楚。
1. 買方要先知道自己能不能撐完整段路
買預售屋,不是只看前面繳不繳得出來。
要一起看:
- 前期款項
- 工程款
- 交屋尾款
- 銀行可能核貸成數
- 如果少貸一成,缺口多少
- 稅費與規費
- 管理費
- 裝潢費
- 每月房貸
- 寬限期結束後的月付壓力
預售屋的付款節奏,容易讓人覺得壓力可以慢慢來。
但銀行核貸和交屋尾款不會因為心情準備好才出現。
2. 房仲與銷售端不能替銀行保證貸款
房仲或銷售端可以協助買方理解貸款流程、準備資料、轉介銀行窗口,但不能替銀行保證核貸結果。
可以說:
依目前條件,可以先請銀行初步評估。
不要說:
這個一定可以貸到幾成。
貸款是銀行授信,不是現場口頭承諾。
說清楚邊界,是保護買方,也是保護服務者。
3. 重要提醒盡量留下紀錄
若買方明顯仰賴高成數貸款才買得起,建議把重要提醒留下紀錄。
例如:
- 已提醒實際貸款以銀行審核為準。
- 已提醒貸款不足需由買方自行補足或依契約處理。
- 已提醒簽約前應詳閱付款、貸款、解約與違約金條款。
- 已提醒可先洽銀行評估自身貸款條件。
這不是冷漠,而是讓交易資訊更清楚。
4. 遇到貸款不足,先把資料整理出來
如果買方已經簽約,後來發現貸款可能不足,不建議只停在:
銀行說不好貸。
或:
現在政策很嚴。
比較穩的做法,是先整理: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付款明細表
- 已繳款項紀錄
- 銀行申貸資料
- 銀行拒貸或核貸不足紀錄
- 與建商、代銷或房仲的溝通紀錄
- 是否曾提出展延、協商或其他方案
- 自備款補足能力與資金來源
資料整理清楚後,再依問題性質判斷,是要繼續申請其他銀行、與建商協商展延、確認契約違約條款,或請律師協助評估解約、違約金酌減與返還款項的可能性。
十三、如果房貸可能不足,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你已經簽預售屋或買賣契約,後來發現貸款可能不足,建議先整理以下資料。
1. 契約與付款資料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付款明細表
- 已繳款項紀錄
- 建商收據
- 匯款紀錄
- 交屋通知或對保通知
- 逾期付款條款
- 解約條款
- 違約金條款
2. 貸款資料
- 送件銀行名稱
- 申貸日期
- 申貸金額
- 想申請的貸款成數
- 收入證明
- 財力證明
- 負債資料
- 聯徵或信用狀況
- 銀行初審結果
- 拒貸或核貸不足通知
- 是否詢問其他銀行
3. 溝通資料
- 與建商的對話紀錄
- 與代銷的對話紀錄
- 與房仲的對話紀錄
- 與銀行的對話紀錄
- 是否有書面協商
- 是否有提出展延
- 是否有提出補款方案
- 是否收到存證信函或書面催告
4. 資金補足資料
- 自備款餘額
- 親友借款可能性
- 其他資產
- 是否有其他貸款
- 是否能處分其他資產
- 每月房貸承擔能力
- 最壞情境下是否能補足
5. 要問誰?
| 問題 | 可先詢問或確認對象 |
|---|---|
| 貸款成數與月付壓力 | 銀行、房貸專員 |
| 契約逾期付款與違約金條款 | 律師、地政士,必要時消保或主管機關 |
| 已繳款能不能退 | 律師依契約與個案資料判斷 |
| 違約金是否可能酌減 | 律師,最終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 買方費用與交屋成本 | 地政士、房仲、建商窗口 |
| 後續是否可協商展延 | 建商、代銷、律師協助溝通 |
6. 先不要急著做什麼?
遇到貸款問題,幾件事不要急:
- 不要只靠口頭詢問銀行就停止履約。
- 不要沒有正式申貸資料就主張一定貸不到。
- 不要收到催告信卻不處理。
- 不要只用「政策變了」取代證據。
- 不要把「可以請法院酌減」理解成一定會酌減。
- 不要把「建商還可以再賣」理解成建商一定沒有損害。
- 不要把單一判決直接套成每個案件都會一樣判。
貸款問題可以協商,也可以依法處理;但第一步不是只說自己很困難,而是把資料整理出來。
十四、這個判例給不同角色的一句提醒
| 角色 | 可以從這個判例學到什麼 |
|---|---|
| 預售屋買方 | 簽約前不要只看前期款項,要先確認交屋尾款、房貸成數、自備款缺口與最壞情境。 |
| 已簽約買方 | 如果貸款有問題,要正式申貸、保留銀行回覆、書面協商,不要只靠口頭說法。 |
| 建商或賣方 | 遇到買方未付款或未配合貸款,要依契約保存通知、催告、送達與溝通紀錄。 |
| 房仲或銷售端 | 可以協助買方理解貸款流程,但不能替銀行保證核貸結果。 |
| 後續爭議當事人 | 違約金是否過高,要看契約、證據、履約情況、損害與法院個案判斷。 |
這張表,是傑穎房仲想留給正在看預售屋、準備簽約或遇到貸款壓力的人一個方向。
預售屋不是不能買,貸款也不是不能談。
真正要避免的是:簽約前沒有把現金流算清楚,出問題後又沒有把證據留下來。
本文重點整理
- 房貸未核准或成數不足,不代表買方當然可以無責解約。
仍要看契約約定、是否正式申貸、銀行回覆,以及買方是否積極履行付款義務。 - 違約金能否酌減,要看履約態度、證據與比例。
本案買方未正式申貸,已繳 369 萬元約為總價一成,法院認為建商沒收並未過高。 - 預售屋簽約前應先做貸款與資金壓力測試。
除自備款外,也要預留貸款不足、利率變動、稅費與裝潢等支出,並保存正式申貸及協商紀錄。
常見問題 Q&A
Q1:房貸沒過,預售屋契約可以自動解除嗎?
不會自動解除。
要看契約有沒有約定貸款不足或貸款未核准時的處理方式,也要看買方是否已經正式申辦貸款、是否有銀行回覆,以及雙方後續是否有協商或展延約定。
Q2:政府打房、銀行貸款變嚴,買方就不用負責嗎?
不能直接這樣判斷。
政策變動可能影響銀行核貸,但法院仍會看買方自身條件、是否正式申貸、是否嘗試其他銀行,以及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
Q3:預售屋違約金可以請法院酌減嗎?
可以主張,但不代表一定成功。
法院會綜合契約約定、違約原因、實際損害、履約利益、已履行程度、社會經濟狀況與違約金比例來判斷。
Q4:已繳款項被建商沒收,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要看個案。
如果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有可能酌減。但本案法院認為 369 萬元約為總價一成,且買方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因此沒有准予返還 300 萬元。
Q5:我只是先問銀行,銀行說可能貸不到,這樣算證據嗎?
通常不夠。
比較穩的證據是正式申貸紀錄、銀行審核結果、拒貸原因、核貸不足通知,以及與建商或代銷的書面溝通紀錄。
Q6:買預售屋前,最重要要先確認什麼?
至少要確認自備款、貸款成數、收入負債比、付款明細、交屋尾款、違約金條款、貸款不足處理方式,以及如果少貸一成時能不能補足。
Q7:建商說會幫忙貸款,是不是代表一定貸得到?
不是。
建商、代銷、房仲或銀行窗口可以協助初步評估或提供貸款窗口,但實際核貸仍要看銀行審核結果。簽約前不要把「協助貸款」理解成「保證貸款」。
Q8:這個案例可以直接套用到其他預售屋貸款不足案件嗎?
不建議直接套用。
這個案例可以作為貸款證據、違約金酌減與預售屋解約風險的參考,但每個案件的契約條款、申貸資料、催告程序、付款進度、違約原因與法院認定都可能不同。
傑穎房仲提醒
買預售屋前,先不要只問:
「這間喜不喜歡?」
建議先拆成三層確認:
- 現金流:自備款準備到哪裡?如果銀行少貸一成,補款來源在哪裡?
- 契約條款:逾期付款、解約、違約金、貸款不足時的處理方式,契約裡怎麼寫?
- 證據紀錄:銀行只是初步評估,還是已經正式送件?如果貸款不足,有沒有留下申貸、拒貸、協商與溝通紀錄?
買預售屋不是只看現在繳不繳得出來,而是要看交屋前的貸款、自備款、稅費、裝潢與每月房貸,自己能不能承接得住。
房貸沒有過,不一定等於可以無責解約;違約金寫在契約裡,也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有相同結果。
真正要看的是:契約怎麼約定、買方有沒有正式申貸、銀行回覆是什麼、雙方有沒有協商紀錄,以及法院如何看待違約金是否過高。
傑穎房仲可以陪你先把付款明細、自備款、可能的貸款缺口、交屋費用與契約中的貸款條款攤開來看,協助你在簽約前把問題問清楚,也提醒你保留正式申貸與溝通紀錄。
但實際核貸成數與條件,仍由銀行依個人信用、收入負債與擔保品狀況審查;契約能不能解除、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已繳款項能否返還,也要依契約內容與個案證據,由律師、消保機關或法院判斷。傑穎房仲不會把初步貸款估算說成保證核貸,也不會保證法律結果。
房子可以慢慢看,契約不能迷迷糊糊簽。
先把現金流算清楚,把契約條款看清楚,把貸款風險問清楚,才不會讓一個家的期待,變成一堂很貴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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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參考依據
裁判資料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76 號民事判決,案由:減少違約金,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與函釋依據
交易文件與實務參考資料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預售屋付款、貸款、解約與違約金約定檢核的交易文件依據。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其簽約注意事項:作為預售屋簽約、付款條件與違約處理條款比對的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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