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最怕的,不只是屋況不好、漏水、壁癌或貸款壓力。
有些資訊看不見、摸不到,卻可能深深影響買方的居住感受、心理安寧與未來轉售價值。
例如:
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這篇判決要談的,不是用「凶宅」兩個字製造恐慌。
而是透過法院真實案例,看懂一個很重要的交易問題:
如果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賣方沒有在現況說明書揭露,買方事後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嗎?
這件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提醒我們:
重大資訊不是一句「我覺得不算」就可以略過。
法院會看發生地點、實際生活使用情境、現況說明書記載、鑑定減損,以及這個資訊是否足以影響買方的交易判斷。
本文使用「凶宅」作為民眾常用搜尋語,但交易與法律判斷仍應回到客觀事實、現況說明書、契約、證據與法院認定。
所以這篇文章的重點不是:
「只要聽到凶宅就一定不能買。」
而是:
不動產交易裡,會影響買方決定與價格判斷的重要資訊,要說清楚、寫清楚、留紀錄。

買房時,凶宅或非自然身故資訊不能只靠傳聞判斷,也不能只看發生地點形式;重點是事件是否存在、是否揭露、是否影響交易價值,以及證據能不能支撐主張。
這張圖可以先截圖保存,遇到現況說明書、凶宅疑慮或重大資訊揭露問題時,快速對照這 6 件事。
一、這件事一句話看懂
買方以 1,050 萬元購買竹北房地,事後才得知標的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而且現況說明書勾選沒有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紀錄。
法院認為,發生地點雖不在一般臥室或客廳內,但位於住戶每日出入無法繞行的門口與梯間區域,情節重大,足以影響交易價值,因此判賣方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
這個案例要提醒的是:
法院不只看「地點形式」,也會看這個事件對日常居住、心理安寧與市場價格的實際影響。
二、判決速覽
| 裁判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裁判案號 | 113 年度訴字第 1340 號 |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
| 裁判類型 | 民事判決 |
| 案由 | 損害賠償等 |
| 當事人角色 | 買方/賣方及其代理人 |
| 原告/被上訴人 | 買方 |
| 被告/上訴人 | 賣方及其代理人 |
| 核心爭點 | 非自然身故地點是否構成重大瑕疵、現況說明書未揭露是否影響買方交易判斷、買方能否請求減少價金。 |
| 法院結果 | 賣方應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及利息;買方對代理人之請求被駁回。 |
| 關鍵法條 | 民法第 345 條、第 354 條、第 359 條、第 179 條、第 182 條、第 226 條、第 227 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 重要提醒 | 非自然身故資訊若足以影響交易價值與購買意願,現況說明與揭露資料就不能輕忽。 |
三、發生什麼事?
這件案子裡,原告是買方,被告是賣方及其代理人。
買方透過房仲介紹,有意購買新竹縣竹北市某房地。
經過與賣方代理人確認買賣條件後,買方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金為 1,050 萬元,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來,買方經由鄰人輾轉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買方主張,現況說明書第 16 項勾選沒有發生過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致死情形,導致自己在不知道重大資訊的情況下簽約。
因此,買方向法院請求賣方返還部分價金 157 萬 5,000 元。
站在交易現場看,買方的重點不是單純說:
「這間房子我不喜歡了。」
而是主張:
如果當初知道這個重大資訊,就會影響自己是否購買,以及願意用多少價格購買。
四、買方怎麼主張?
買方認為:
- 自己購買房屋後,才從鄰人得知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 死者與賣方方面有親屬關係。
- 現況說明書卻勾選沒有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致死情形。
- 這個資訊會影響買方是否購買,以及願意用多少價格購買。
- 因此請求賣方返還部分價金 157 萬 5,000 元。
買方的主張核心,是兩件事:
重大資訊未揭露。
以及:
交易價值減損。
這類案件裡,買方不能只說「我後來才知道,所以我覺得不舒服」。
如果進入法院,還要證明這個資訊足以影響交易判斷,也要提出價值減損的依據。
五、賣方與代理人怎麼抗辯?
賣方方面主要抗辯方向包括:
- 不知道該非自然身故事件,或事後才得知可能知情。
- 發生地點屬於屋外公共區域或短時間通行區域,不應等同於專有部分。
- 買方已經裝潢並出租,應視為接受現況。
- 若要計算價值減損,也不應比照專有部分凶宅。
- 代理人並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不應負債務返還責任。
換句話說,賣方方面想表達的是:
發生地點不在典型室內空間,不應直接認定為影響交易價值的重大瑕疵;代理人也不是出賣人,不應承擔返還價金責任。
這裡可以看出,凶宅爭議常常不只是在爭「有沒有發生事件」。
還會爭:
- 事件發生在哪裡?
- 是否屬於應揭露範圍?
- 是否重大到影響交易價值?
- 誰是契約責任主體?
- 應該返還多少?
六、法院認定的關鍵:不是只看形式地點
法院認為,本案非自然身故地點雖然不是典型「房間內死亡」的情況,但重點不只在形式上的產權區分,也要看實際生活使用情境。
法院調查後認定,發生地點位於整棟透天建物內部,並且在住戶門口附近,屬於該戶一開門就緊鄰、每日外出或返家無法繞行的必經路徑。
因此,法院認為這不是可以輕描淡寫為「公共梯間」或「短時間通行區域」的情況。
依一般生活經驗,該非自然身故事件足以影響居住者心理安寧與市場交易價值。
法院進一步認為,本案情節重大,實際影響程度堪比發生於專有部分。
這一點非常重要。
法院不是只看:
「發生地點形式上是不是在房間裡。」
而是更細緻地去看:
- 住戶每天會不會經過?
- 能不能避開?
- 是否就在家門口附近?
- 是否會影響日常居住感受?
- 是否會影響市場交易價格?
這就是本案值得拿出來看的地方。
七、鑑定怎麼看價值減損?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
估價報告認定:
| 項目 | 金額 |
|---|---|
| 無凶宅事實條件下之建物總值 | 1,033 萬 4,730 元 |
| 現為凶宅事實條件下之建物總值 | 795 萬 7,742 元 |
| 交易價值減損金額 | 237 萬 6,988 元 |
法院認為,鑑定人與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鑑定報告是基於中立客觀立場及專業知識作成,因此採信鑑定結果。
雖然鑑定減損金額達 237 萬 6,988 元,但本案買方只請求 157 萬 5,000 元。
法院認為,在買方請求的 157 萬 5,000 元範圍內,請求減少價金有根據且無不妥。
這裡也提醒我們:
凶宅價值減損不是只靠一句「我覺得房價變低了」。
若進入訴訟,法院仍可能透過專業鑑定來判斷交易價值受到多少影響。
八、延伸影音:用 1 分鐘抓住這個判例的關鍵
這個判例最關鍵的問題,不是單純問「是不是發生在室內」,而是要看發生位置和房屋日常使用、買賣範圍、買方判斷之間有沒有重大關聯。
如果想先用短影音抓住重點,可以先看這支:
文章裡我們會把判決細節、法院理由與買賣雙方該注意的地方整理得更完整。短影音適合快速理解重點;完整文章則適合在買房、賣房或協助家人處理房產前,再慢慢對照檢查。
九、法院最後怎麼判?
法院最後判決:
- 賣方應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
- 自民國 114 年 4 月 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利息。
- 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被駁回。
- 訴訟費用含鑑定費用 94,642 元,由賣方負擔。
- 其中鑑定費用為 78,000 元。
這裡要特別注意:
法院不是判解除契約,也不是判返還全部買賣價金。
法院是依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概念,判賣方給付部分價金。
也就是說,本案重點不是:
「買賣整個推翻。」
而是:
法院認為房屋存在影響交易價值的重大瑕疵,因此在買方請求範圍內,支持減少價金。
十、法院看哪些法律?放到交易現場怎麼看
| 法律依據 | 本案放到交易現場怎麼看 |
|---|---|
| 民法第 345 條 | 買賣契約成立,是因為雙方對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簽約後就不是單純「我想不想買」的問題。 |
| 民法第 354 條 | 出賣人要擔保買賣標的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會影響居住感受與交易價值的重大資訊,就是法院可能討論的方向之一。 |
| 民法第 359 條 | 如果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能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是否適當、是否只適合減價,要看個案。 |
| 民法第 179 條、第 182 條第 2 項 | 買方曾主張不當得利相關規定,但法院最後主要採減少價金方向處理。 |
| 民法第 226 條、第 227 條 | 買方曾主張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但法院認為用買賣物瑕疵擔保規定已足以判斷。 |
|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成屋應記載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事項;如果有,應敘明。 |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附件現況確認書 | 實務上也會要求確認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產權持有前曾否發生或是否知悉相關非自然身故事項,簽約時不能隨便帶過。 |
本案法院最後主要採用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前段與第 359 條,認為買方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在 157 萬 5,000 元範圍內請求減少價金,為有理由。
這裡要提醒:
有凶宅爭議,不代表買方一定可以解除契約,也不代表法院一定判全部價金返還。
法院會依個案事實、揭露情形、證據資料、價值減損與買方請求範圍來判斷。
十一、這篇判決最值得我們看懂的重點
1. 凶宅判斷不是只看「發生在房間裡」
我們常以為,只有發生在屋內專有部分,才可能構成凶宅重大瑕疵。
但本案提醒我們:
如果非自然身故地點雖然不在臥室或客廳,卻位於住戶每日進出無法避開的門口、梯間或必經路徑,法院仍可能認為其影響程度重大。
這不是單純的形式判斷,而是回到實際生活經驗。
如果每天開門、出門、回家都必然經過該位置,對居住者心理安寧與市場交易價值的影響,就可能被法院認為相當重大。
2. 現況說明書不能隨便勾
現況說明書不是例行文件,也不是隨便勾一勾就好。
凶宅、自殺、非自然身故這類資訊,對買方交易判斷與市場價格可能有重大影響。
如果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事實,卻沒有清楚揭露,日後可能產生減價、賠償或解除契約爭議。
這張紙看起來只是交易文件,實際上可能是未來訴訟中很重要的證據。
3. 價值減損不能只靠感覺
本案不是單純由買方主張:
「我覺得房子變便宜了。」
法院有囑託估價師鑑定,並以鑑定結果作為判斷價值減損的重要依據。
這也提醒買方:
如果要主張凶宅造成價值減損,除了知道事件本身,也要有合理的價值減損依據。
4. 代理人不等於出賣人本身
本案買方也對代理人提出請求,但法院最後駁回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
這提醒我們,實務上要分清楚:
- 誰是買賣契約當事人?
- 誰是代理人?
- 誰負出賣人責任?
- 請求權基礎要向誰主張?
不動產交易中,簽約角色、代理關係與責任歸屬都很重要。
不能只憑「誰出面談」就直接認定誰一定要負全部責任。
十二、這件事給買方的提醒
買方購屋時,除了價格、屋況、格局與地點,也要把重大資訊揭露一起看。
建議買方:
- 詳讀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與契約附件。
- 對「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相關欄位特別留意。
- 看屋時可詢問賣方、房仲、管委會或周邊住戶,但不要散布未證實傳聞。
- 若有疑慮,重要問題應請賣方或房仲用文字說明。
- 對於價格明顯低於行情的物件,要多問原因。
- 重要對話、廣告資料、現況說明書與簽約文件要保存。
- 若事後發現重大資訊未揭露,應盡快保存證據並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買方不是要疑神疑鬼,而是要知道:
不動產交易金額大,簽約前問清楚,通常比簽約後打官司更穩。
十三、這件事給賣方的提醒
賣方如果知道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不要抱著:
「沒人問就不用說。」
也不要自行用一句:
「我覺得這不算。」
就完全不揭露。
這類資訊可能影響買方是否購買,以及願意用多少價格購買。
建議賣方:
- 誠實填寫現況說明書。
- 對凶宅、自殺、非自然身故等欄位慎重確認。
- 若不確定如何記載,先揭露已知的客觀事實,再請地政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協助判斷。
- 若涉及共有部分、門口、梯間、庭院或公共空間,不要只用「不在室內」自行帶過。
- 若曾有鄰里傳聞、警方紀錄、親屬知情或其他可確認資料,也應謹慎面對。
- 重要說明最好留下文字紀錄,避免成交後各說各話。
誠實揭露不代表交易一定走不下去;隱瞞重大資訊,反而可能讓交易成本變高。
有些資訊說在前面,是讓買方做選擇;沒說清楚,可能就變成日後訴訟。
十四、這件事給代理人與家人的提醒
這個案子裡,代理人是賣方的女兒。法院最後沒有判代理人要和賣方一起負返還價金責任。
但這不代表代理人可以隨便簽、隨便勾。
代理人最容易卡在一個位置:自己不是屋主,但又幫忙簽約、陪同處理、填寫或確認現況說明。
這時候要特別小心。
如果你是代理人,協助父母、配偶或家人出售房屋,建議先確認:
- 房屋過去誰住過?
- 有沒有長期出租或空置?
- 家族裡是否有人知道重大事故?
- 是否曾有非自然身故、火災、嚴重漏水或鄰損?
- 現況說明書每一題,是自己知道,還是聽別人說?
- 如果不知道,是否要先向真正屋主或相關人確認?
不確定的事情,不要急著替屋主回答。
本案法院駁回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理由包括代理人不是買賣契約的出賣人,也未證明代理人取得不當利益。
但在交易過程中,代理人的說法、勾選、簽名與溝通紀錄,仍可能成為後續爭議的重要資料。
所以,代家人處理交易時,最安全的做法不是把話講滿,而是把資料確認清楚。
十五、買賣前,這類重大資訊要怎麼說清楚?
這個判例雖然是凶宅未揭露爭議,但它真正提醒的是:買賣房屋時,重大資訊要在簽約前說清楚。
1. 買方可以把在意的事項明確問出來
買方如果很在意非自然身故或重大事故,可以不要只問一句「是不是凶宅」。
可以再問得更具體:
- 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
- 發生地點是否包含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門口、梯間、停車位或頂樓?
- 是否曾有鄰居、管委會或前住戶反映過相關事件?
- 賣方是否知道任何可能影響居住安心或交易價格的事?
- 現況說明書的回答是否包含賣方知道的全部範圍?
越具體,越不容易事後各說各話。
2. 賣方如果知道或可能知道,就不要含糊
賣方如果知道房屋曾發生重大事件,不建議用模糊說法帶過。
例如:
- 「應該沒事。」
- 「那是很久以前。」
- 「不是在房子裡面。」
- 「大家都知道。」
- 「你去問鄰居就知道。」
- 「我只是代賣,不清楚。」
這些話都可能讓交易變得更不穩。
比較安全的是,把自己知道的時間、地點、事件範圍與資料來源說清楚,必要時寫在補充說明或契約附件中。
3. 房仲可以協助整理,但不能替任何一方保證結果
傑穎房仲在這類案件中能做的,不是替任何一方決定法律責任,而是協助買方與賣方把問題問清楚、資料留清楚。
例如:
- 協助買方把在意事項整理成明確問題。
- 提醒賣方現況說明書不能隨便勾。
- 協助雙方把補充說明寫進文件。
- 遇到不確定或有爭議的事件,提醒雙方找律師或相關專業確認。
- 不用一句「應該沒問題」取代正式查證。
買賣房屋不是比誰比較會說服對方,而是看資訊能不能透明,文件能不能對得起來。
十六、如果買到後才知道,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你買房後才聽說房屋曾有非自然身故、重大事故或其他未揭露資訊,先不要只靠情緒處理。
可以先整理以下資料。
1. 交易資料
- 買賣契約
- 現況說明書
- 不動產說明書
- 斡旋書或要約書
- 補充約定
- 簽約日期
- 交屋日期
- 付款紀錄
- 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2. 事件資料
- 事件大約時間
- 事件發生位置
- 消息來源
- 鄰居或管委會說法
- 警方、消防、法院、相驗或其他正式資料
- 是否與買賣標的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有關
- 是否位於出入口、梯間、門口或必經路徑
3. 溝通資料
- 與賣方的對話紀錄
- 與代理人的對話紀錄
- 與房仲的對話紀錄
- 看屋時是否曾詢問
- 對方當時如何回答
- 是否有書面、訊息或錄音紀錄
- 是否曾協商減價或回購
4. 價值影響資料
- 當初成交價格
- 同社區或附近實價登錄
- 房屋目前使用狀況
- 是否已裝潢或出租
- 是否影響轉售
- 是否需要估價師鑑定
- 是否有市場價值減損
5. 要問誰?
| 問題 | 可先詢問或確認對象 |
|---|---|
| 事件是否真實 | 警方、消防、法院或正式資料來源 |
| 發生地點是否屬於買賣範圍 | 地政士、地政資料、建物謄本、建物平面圖 |
| 是否影響價值 | 不動產估價師 |
| 是否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 | 律師 |
| 現況說明與交易文件如何整理 | 地政士、承辦房仲、必要時律師 |
| 後續買賣如何揭露 | 房仲可協助整理提醒,但責任仍應依個案資料判斷 |
6. 先不要急著做什麼?
遇到這類狀況,幾件事先不要急:
- 不要只靠鄰居傳聞就直接認定。
- 不要只靠網路說法判斷是不是凶宅。
- 不要還沒看契約與現況說明,就急著下結論。
- 不要把所有共有部分事件都直接套成同一種結果。
- 不要在沒有整理證據前,只靠情緒與對方爭執。
- 不要把單一判例當成每個案件都會一樣判。
先把資料整理出來,才知道下一步是協商、調解、估價、法律諮詢,還是暫時無法主張。
十七、這個判例給不同角色的一句提醒
| 角色 | 可以從這個判例學到什麼 |
|---|---|
| 買方 | 不要只問「是不是凶宅」,要問清楚非自然身故是否包含門口、梯間、共有部分與必經路徑。 |
| 賣方 | 如果知道或可能知道重大事件,交易前要查清楚、說清楚、寫清楚,不要讓現況說明書變成爭議來源。 |
| 代理人 | 代家人賣房時,不確定的事項不要急著代答,應先向屋主、家人或相關資料確認。 |
| 房仲 | 協助雙方把重大屋況資訊問清楚、留紀錄,但不替任何一方保證法律結果。 |
| 後續買方或投資人 | 房子能不能買,不只看價格;重大資訊會影響出租、轉售與未來接受度。 |
這張表,是傑穎房仲想留給正在看屋、賣屋或協助家人處理房產的人一個方向。
你可能是買方,也可能是賣方;你可能只是幫家人處理房子,也可能是事後才發現有狀況的人。不同角色的壓力不一樣,但共同點都是:不要讓重大資訊只留在口頭、印象或猜測裡。
房屋交易金額高,影響也長。 說清楚,不是讓交易變困難,而是讓交易更安全。
本文重點整理
- 非自然身故事項是否影響交易,不只看事件發生在房間內外。
法院也會考量事件位置是否為住戶日常無法迴避的區域,以及對居住心理與市場價值的實際影響。 - 現況說明書若否認重大事件,可能引發減少價金責任。
本案法院依事件情節與鑑價結果,判賣方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及利息。 - 重大資訊揭露應回到實際生活影響與可證明資料。
賣方應誠實說明,買方也應保存現況說明書、詢問紀錄與估價等證據。
常見問題 Q&A
Q1:凶宅未揭露,買方一定可以解除契約嗎?
未必。
本案法院不是判解除契約,也不是判返還全部買賣價金,而是依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概念,判賣方給付部分價金。
不同案件結果仍要看發生地點、揭露情形、證據資料、鑑定結果與買方請求內容。
Q2:非自然身故沒有發生在臥室或客廳,也可能構成重大瑕疵嗎?
有可能。
本案法院重點不是只看形式上的專有部分,而是看發生地點是否位於住戶每日進出無法繞行的位置,以及是否足以影響心理安寧與市場交易價值。
但其他個案仍要看實際位置、使用情境、證據與法院認定。
Q3:現況說明書勾錯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涉及凶宅、自殺、非自然身故等重大資訊,且該資訊足以影響買方交易判斷或價格,未如實揭露可能引發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契約爭議。
現況說明書不是形式文件,重大欄位要謹慎確認。
Q4:買方要怎麼查是否有凶宅疑慮?
買方可以先詳讀現況說明書與現況確認書,再詢問賣方、房仲、管委會或周邊住戶。
若有疑慮,重要問題最好留下文字紀錄,並避免散布未確認傳聞。
必要時,也可以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Q5:賣方不確定某件事算不算凶宅,該怎麼辦?
不要自行判斷「不算」就完全不說。
比較穩妥的方式,是揭露已知的客觀事實,並請地政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協助判斷如何記載。
誠實說明不代表交易一定走不下去;隱瞞重大資訊,反而可能讓交易風險更高。
Q6:代理人幫家人賣房,會不會也要負責?
不一定。
本案法院駁回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因為代理人不是買賣契約的出賣人,也沒有證明代理人取得不當利益。
但代理人在交易中的說法、簽名、勾選與溝通紀錄,仍可能成為爭議重點,所以代理人仍要謹慎確認。
Q7:房仲遇到凶宅或非自然身故疑慮,可以保證沒問題嗎?
不建議。
房仲可以協助買方詢問、協助賣方整理現況說明、提醒重大資訊揭露,也可以把雙方確認內容留下書面紀錄。
但是否構成法律責任,仍要依契約、證據、正式資料與法院個案判斷。
Q8:這個案例可以直接套用到其他凶宅爭議嗎?
不建議直接套用。
這個案例可以作為法院判斷心理瑕疵、現況說明書與價值減損的參考,但每個案件的發生地點、揭露內容、契約約定、證據、鑑定結果與請求方式都可能不同。
判例避坑的目的,是幫你看懂法院判斷邏輯,不是保證其他案件一定會得到相同結果。
傑穎房仲提醒
遇到非自然身故、重大事件或凶宅疑慮,不要只問:
「這間到底算不算凶宅?」
建議先拆成三層確認:
- 事件:實際發生什麼事?是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還是其他非自然身故事項?
- 位置:發生地點是在建物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門口、梯間、陽台、地下室,還是附近區域?
- 文件:現況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契約、對話紀錄、新聞資料或相關查證資料,是否能整理清楚?
如果你是買方,簽約前要確認的是:這件事是否會影響你的居住感受、購買意願與交易價格,相關說明有沒有被寫進文件裡。
如果你是賣方,出售前要準備的是:自己知道的客觀事實、產權持有期間、現況說明書如何填寫,以及該揭露的資訊是否已經說清楚。
涉及非自然身故或重大事件時,不能只靠傳聞判斷,也不能只用一句「凶宅」帶過。
比較穩的做法,是先確認事件內容、發生位置、產權持有期間、現況說明書與契約文件,再判斷是否會影響買方決定與交易價值。
傑穎房仲可以協助你從交易角度整理資訊揭露、文件查核與買賣風險提醒;若已經涉及法律責任、價值減損、求償或訴訟判斷,仍應由律師、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單位或法院依個案確認。
重大資訊不是拿來嚇人,而是要讓買賣雙方在簽約前看清楚。
先把事實說清楚、文件留清楚、風險談清楚,交易才比較走得穩。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與參考依據
裁判資料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40 號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等,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與函釋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345 條:作為買賣契約成立與當事人權利義務判斷的法源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354 條:作為買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判斷的法源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359 條:作為瑕疵發生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判斷的法源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79 條:作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判斷的法源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82 條: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範圍判斷的法源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26 條:作為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判斷的法源依據。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27 條:作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判斷的法源依據。
交易文件與實務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重要交易資訊、現況說明與揭露義務檢核的交易文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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