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最怕的,不只是屋況不好、漏水、壁癌或貸款壓力。

有些資訊看不見、摸不到,卻可能深深影響買方的居住感受、心理安寧與未來轉售價值。

例如:

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這篇判決要談的,不是用「凶宅」兩個字製造恐慌。

而是透過法院真實案例,看懂一個很重要的交易問題:

如果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賣方沒有在現況說明書揭露,買方事後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嗎?

這件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提醒我們:

重大資訊不是一句「我覺得不算」就可以略過。

法院會看發生地點、實際生活使用情境、現況說明書記載、鑑定減損,以及這個資訊是否足以影響買方的交易判斷。

本文使用「凶宅」作為民眾常用搜尋語,但交易與法律判斷仍應回到客觀事實、現況說明書、契約、證據與法院認定。

所以這篇文章的重點不是:

「只要聽到凶宅就一定不能買。」

而是:

不動產交易裡,會影響買方決定與價格判斷的重要資訊,要說清楚、寫清楚、留紀錄。

凶宅未揭露爭議中,非自然身故事件、發生位置、現況說明書、交易影響、價值減損與責任對象重點圖解

買房時,凶宅或非自然身故資訊不能只靠傳聞判斷,也不能只看發生地點形式;重點是事件是否存在、是否揭露、是否影響交易價值,以及證據能不能支撐主張。

這張圖可以先截圖保存,遇到現況說明書、凶宅疑慮或重大資訊揭露問題時,快速對照這 6 件事。

一、這件事一句話看懂

買方以 1,050 萬元購買竹北房地,事後才得知標的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而且現況說明書勾選沒有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紀錄。

法院認為,發生地點雖不在一般臥室或客廳內,但位於住戶每日出入無法繞行的門口與梯間區域,情節重大,足以影響交易價值,因此判賣方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

這個案例要提醒的是:

法院不只看「地點形式」,也會看這個事件對日常居住、心理安寧與市場價格的實際影響。

二、判決速覽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案號113 年度訴字第 1340 號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裁判類型民事判決
案由損害賠償等
當事人角色買方/賣方及其代理人
原告/被上訴人買方
被告/上訴人賣方及其代理人
核心爭點非自然身故地點是否構成重大瑕疵、現況說明書未揭露是否影響買方交易判斷、買方能否請求減少價金。
法院結果賣方應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及利息;買方對代理人之請求被駁回。
關鍵法條民法第 345 條、第 354 條、第 359 條、第 179 條、第 182 條、第 226 條、第 227 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重要提醒非自然身故資訊若足以影響交易價值與購買意願,現況說明與揭露資料就不能輕忽。

三、發生什麼事?

這件案子裡,原告是買方,被告是賣方及其代理人。

買方透過房仲介紹,有意購買新竹縣竹北市某房地。

經過與賣方代理人確認買賣條件後,買方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金為 1,050 萬元,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來,買方經由鄰人輾轉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買方主張,現況說明書第 16 項勾選沒有發生過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致死情形,導致自己在不知道重大資訊的情況下簽約。

因此,買方向法院請求賣方返還部分價金 157 萬 5,000 元。

站在交易現場看,買方的重點不是單純說:

「這間房子我不喜歡了。」

而是主張:

如果當初知道這個重大資訊,就會影響自己是否購買,以及願意用多少價格購買。

四、買方怎麼主張?

買方認為:

  1. 自己購買房屋後,才從鄰人得知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2. 死者與賣方方面有親屬關係。
  3. 現況說明書卻勾選沒有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致死情形。
  4. 這個資訊會影響買方是否購買,以及願意用多少價格購買。
  5. 因此請求賣方返還部分價金 157 萬 5,000 元。

買方的主張核心,是兩件事:

重大資訊未揭露。

以及:

交易價值減損。

這類案件裡,買方不能只說「我後來才知道,所以我覺得不舒服」。

如果進入法院,還要證明這個資訊足以影響交易判斷,也要提出價值減損的依據。

五、賣方與代理人怎麼抗辯?

賣方方面主要抗辯方向包括:

  1. 不知道該非自然身故事件,或事後才得知可能知情。
  2. 發生地點屬於屋外公共區域或短時間通行區域,不應等同於專有部分。
  3. 買方已經裝潢並出租,應視為接受現況。
  4. 若要計算價值減損,也不應比照專有部分凶宅。
  5. 代理人並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不應負債務返還責任。

換句話說,賣方方面想表達的是:

發生地點不在典型室內空間,不應直接認定為影響交易價值的重大瑕疵;代理人也不是出賣人,不應承擔返還價金責任。

這裡可以看出,凶宅爭議常常不只是在爭「有沒有發生事件」。

還會爭:

  • 事件發生在哪裡?
  • 是否屬於應揭露範圍?
  • 是否重大到影響交易價值?
  • 誰是契約責任主體?
  • 應該返還多少?

六、法院認定的關鍵:不是只看形式地點

法院認為,本案非自然身故地點雖然不是典型「房間內死亡」的情況,但重點不只在形式上的產權區分,也要看實際生活使用情境。

法院調查後認定,發生地點位於整棟透天建物內部,並且在住戶門口附近,屬於該戶一開門就緊鄰、每日外出或返家無法繞行的必經路徑。

因此,法院認為這不是可以輕描淡寫為「公共梯間」或「短時間通行區域」的情況。

依一般生活經驗,該非自然身故事件足以影響居住者心理安寧與市場交易價值。

法院進一步認為,本案情節重大,實際影響程度堪比發生於專有部分。

這一點非常重要。

法院不是只看:

「發生地點形式上是不是在房間裡。」

而是更細緻地去看:

  • 住戶每天會不會經過?
  • 能不能避開?
  • 是否就在家門口附近?
  • 是否會影響日常居住感受?
  • 是否會影響市場交易價格?

這就是本案值得拿出來看的地方。

七、鑑定怎麼看價值減損?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

估價報告認定:

項目金額
無凶宅事實條件下之建物總值1,033 萬 4,730 元
現為凶宅事實條件下之建物總值795 萬 7,742 元
交易價值減損金額237 萬 6,988 元

法院認為,鑑定人與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鑑定報告是基於中立客觀立場及專業知識作成,因此採信鑑定結果。

雖然鑑定減損金額達 237 萬 6,988 元,但本案買方只請求 157 萬 5,000 元。

法院認為,在買方請求的 157 萬 5,000 元範圍內,請求減少價金有根據且無不妥。

這裡也提醒我們:

凶宅價值減損不是只靠一句「我覺得房價變低了」。

若進入訴訟,法院仍可能透過專業鑑定來判斷交易價值受到多少影響。

八、延伸影音:用 1 分鐘抓住這個判例的關鍵

這個判例最關鍵的問題,不是單純問「是不是發生在室內」,而是要看發生位置和房屋日常使用、買賣範圍、買方判斷之間有沒有重大關聯。

如果想先用短影音抓住重點,可以先看這支:

觀看短影音|死在門口也算凶宅?

文章裡我們會把判決細節、法院理由與買賣雙方該注意的地方整理得更完整。短影音適合快速理解重點;完整文章則適合在買房、賣房或協助家人處理房產前,再慢慢對照檢查。

九、法院最後怎麼判?

法院最後判決:

  1. 賣方應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
  2. 自民國 114 年 4 月 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利息。
  3. 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被駁回。
  4. 訴訟費用含鑑定費用 94,642 元,由賣方負擔。
  5. 其中鑑定費用為 78,000 元。

這裡要特別注意:

法院不是判解除契約,也不是判返還全部買賣價金。

法院是依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概念,判賣方給付部分價金。

也就是說,本案重點不是:

「買賣整個推翻。」

而是:

法院認為房屋存在影響交易價值的重大瑕疵,因此在買方請求範圍內,支持減少價金。

十、法院看哪些法律?放到交易現場怎麼看

法律依據本案放到交易現場怎麼看
民法第 345 條買賣契約成立,是因為雙方對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簽約後就不是單純「我想不想買」的問題。
民法第 354 條出賣人要擔保買賣標的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會影響居住感受與交易價值的重大資訊,就是法院可能討論的方向之一。
民法第 359 條如果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能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是否適當、是否只適合減價,要看個案。
民法第 179 條、第 182 條第 2 項買方曾主張不當得利相關規定,但法院最後主要採減少價金方向處理。
民法第 226 條、第 227 條買方曾主張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但法院認為用買賣物瑕疵擔保規定已足以判斷。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應記載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事項;如果有,應敘明。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附件現況確認書實務上也會要求確認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產權持有前曾否發生或是否知悉相關非自然身故事項,簽約時不能隨便帶過。

本案法院最後主要採用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前段與第 359 條,認為買方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在 157 萬 5,000 元範圍內請求減少價金,為有理由。

這裡要提醒:

有凶宅爭議,不代表買方一定可以解除契約,也不代表法院一定判全部價金返還。

法院會依個案事實、揭露情形、證據資料、價值減損與買方請求範圍來判斷。

十一、這篇判決最值得我們看懂的重點

1. 凶宅判斷不是只看「發生在房間裡」

我們常以為,只有發生在屋內專有部分,才可能構成凶宅重大瑕疵。

但本案提醒我們:

如果非自然身故地點雖然不在臥室或客廳,卻位於住戶每日進出無法避開的門口、梯間或必經路徑,法院仍可能認為其影響程度重大。

這不是單純的形式判斷,而是回到實際生活經驗。

如果每天開門、出門、回家都必然經過該位置,對居住者心理安寧與市場交易價值的影響,就可能被法院認為相當重大。

2. 現況說明書不能隨便勾

現況說明書不是例行文件,也不是隨便勾一勾就好。

凶宅、自殺、非自然身故這類資訊,對買方交易判斷與市場價格可能有重大影響。

如果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事實,卻沒有清楚揭露,日後可能產生減價、賠償或解除契約爭議。

這張紙看起來只是交易文件,實際上可能是未來訴訟中很重要的證據。

3. 價值減損不能只靠感覺

本案不是單純由買方主張:

「我覺得房子變便宜了。」

法院有囑託估價師鑑定,並以鑑定結果作為判斷價值減損的重要依據。

這也提醒買方:

如果要主張凶宅造成價值減損,除了知道事件本身,也要有合理的價值減損依據。

4. 代理人不等於出賣人本身

本案買方也對代理人提出請求,但法院最後駁回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

這提醒我們,實務上要分清楚:

  • 誰是買賣契約當事人?
  • 誰是代理人?
  • 誰負出賣人責任?
  • 請求權基礎要向誰主張?

不動產交易中,簽約角色、代理關係與責任歸屬都很重要。

不能只憑「誰出面談」就直接認定誰一定要負全部責任。

十二、這件事給買方的提醒

買方購屋時,除了價格、屋況、格局與地點,也要把重大資訊揭露一起看。

建議買方:

  1. 詳讀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與契約附件。
  2. 對「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相關欄位特別留意。
  3. 看屋時可詢問賣方、房仲、管委會或周邊住戶,但不要散布未證實傳聞。
  4. 若有疑慮,重要問題應請賣方或房仲用文字說明。
  5. 對於價格明顯低於行情的物件,要多問原因。
  6. 重要對話、廣告資料、現況說明書與簽約文件要保存。
  7. 若事後發現重大資訊未揭露,應盡快保存證據並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買方不是要疑神疑鬼,而是要知道:

不動產交易金額大,簽約前問清楚,通常比簽約後打官司更穩。

十三、這件事給賣方的提醒

賣方如果知道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不要抱著:

「沒人問就不用說。」

也不要自行用一句:

「我覺得這不算。」

就完全不揭露。

這類資訊可能影響買方是否購買,以及願意用多少價格購買。

建議賣方:

  1. 誠實填寫現況說明書。
  2. 對凶宅、自殺、非自然身故等欄位慎重確認。
  3. 若不確定如何記載,先揭露已知的客觀事實,再請地政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協助判斷。
  4. 若涉及共有部分、門口、梯間、庭院或公共空間,不要只用「不在室內」自行帶過。
  5. 若曾有鄰里傳聞、警方紀錄、親屬知情或其他可確認資料,也應謹慎面對。
  6. 重要說明最好留下文字紀錄,避免成交後各說各話。

誠實揭露不代表交易一定走不下去;隱瞞重大資訊,反而可能讓交易成本變高。

有些資訊說在前面,是讓買方做選擇;沒說清楚,可能就變成日後訴訟。

十四、這件事給代理人與家人的提醒

這個案子裡,代理人是賣方的女兒。法院最後沒有判代理人要和賣方一起負返還價金責任。

但這不代表代理人可以隨便簽、隨便勾。

代理人最容易卡在一個位置:自己不是屋主,但又幫忙簽約、陪同處理、填寫或確認現況說明。

這時候要特別小心。

如果你是代理人,協助父母、配偶或家人出售房屋,建議先確認:

  • 房屋過去誰住過?
  • 有沒有長期出租或空置?
  • 家族裡是否有人知道重大事故?
  • 是否曾有非自然身故、火災、嚴重漏水或鄰損?
  • 現況說明書每一題,是自己知道,還是聽別人說?
  • 如果不知道,是否要先向真正屋主或相關人確認?

不確定的事情,不要急著替屋主回答。

本案法院駁回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理由包括代理人不是買賣契約的出賣人,也未證明代理人取得不當利益。

但在交易過程中,代理人的說法、勾選、簽名與溝通紀錄,仍可能成為後續爭議的重要資料。

所以,代家人處理交易時,最安全的做法不是把話講滿,而是把資料確認清楚。

十五、買賣前,這類重大資訊要怎麼說清楚?

這個判例雖然是凶宅未揭露爭議,但它真正提醒的是:買賣房屋時,重大資訊要在簽約前說清楚。

1. 買方可以把在意的事項明確問出來

買方如果很在意非自然身故或重大事故,可以不要只問一句「是不是凶宅」。

可以再問得更具體:

  • 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
  • 發生地點是否包含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門口、梯間、停車位或頂樓?
  • 是否曾有鄰居、管委會或前住戶反映過相關事件?
  • 賣方是否知道任何可能影響居住安心或交易價格的事?
  • 現況說明書的回答是否包含賣方知道的全部範圍?

越具體,越不容易事後各說各話。

2. 賣方如果知道或可能知道,就不要含糊

賣方如果知道房屋曾發生重大事件,不建議用模糊說法帶過。

例如:

  • 「應該沒事。」
  • 「那是很久以前。」
  • 「不是在房子裡面。」
  • 「大家都知道。」
  • 「你去問鄰居就知道。」
  • 「我只是代賣,不清楚。」

這些話都可能讓交易變得更不穩。

比較安全的是,把自己知道的時間、地點、事件範圍與資料來源說清楚,必要時寫在補充說明或契約附件中。

3. 房仲可以協助整理,但不能替任何一方保證結果

傑穎房仲在這類案件中能做的,不是替任何一方決定法律責任,而是協助買方與賣方把問題問清楚、資料留清楚。

例如:

  • 協助買方把在意事項整理成明確問題。
  • 提醒賣方現況說明書不能隨便勾。
  • 協助雙方把補充說明寫進文件。
  • 遇到不確定或有爭議的事件,提醒雙方找律師或相關專業確認。
  • 不用一句「應該沒問題」取代正式查證。

買賣房屋不是比誰比較會說服對方,而是看資訊能不能透明,文件能不能對得起來。

十六、如果買到後才知道,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你買房後才聽說房屋曾有非自然身故、重大事故或其他未揭露資訊,先不要只靠情緒處理。

可以先整理以下資料。

1. 交易資料

  • 買賣契約
  • 現況說明書
  • 不動產說明書
  • 斡旋書或要約書
  • 補充約定
  • 簽約日期
  • 交屋日期
  • 付款紀錄
  • 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2. 事件資料

  • 事件大約時間
  • 事件發生位置
  • 消息來源
  • 鄰居或管委會說法
  • 警方、消防、法院、相驗或其他正式資料
  • 是否與買賣標的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有關
  • 是否位於出入口、梯間、門口或必經路徑

3. 溝通資料

  • 與賣方的對話紀錄
  • 與代理人的對話紀錄
  • 與房仲的對話紀錄
  • 看屋時是否曾詢問
  • 對方當時如何回答
  • 是否有書面、訊息或錄音紀錄
  • 是否曾協商減價或回購

4. 價值影響資料

  • 當初成交價格
  • 同社區或附近實價登錄
  • 房屋目前使用狀況
  • 是否已裝潢或出租
  • 是否影響轉售
  • 是否需要估價師鑑定
  • 是否有市場價值減損

5. 要問誰?

問題可先詢問或確認對象
事件是否真實警方、消防、法院或正式資料來源
發生地點是否屬於買賣範圍地政士、地政資料、建物謄本、建物平面圖
是否影響價值不動產估價師
是否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律師
現況說明與交易文件如何整理地政士、承辦房仲、必要時律師
後續買賣如何揭露房仲可協助整理提醒,但責任仍應依個案資料判斷

6. 先不要急著做什麼?

遇到這類狀況,幾件事先不要急:

  • 不要只靠鄰居傳聞就直接認定。
  • 不要只靠網路說法判斷是不是凶宅。
  • 不要還沒看契約與現況說明,就急著下結論。
  • 不要把所有共有部分事件都直接套成同一種結果。
  • 不要在沒有整理證據前,只靠情緒與對方爭執。
  • 不要把單一判例當成每個案件都會一樣判。

先把資料整理出來,才知道下一步是協商、調解、估價、法律諮詢,還是暫時無法主張。

十七、這個判例給不同角色的一句提醒

角色可以從這個判例學到什麼
買方不要只問「是不是凶宅」,要問清楚非自然身故是否包含門口、梯間、共有部分與必經路徑。
賣方如果知道或可能知道重大事件,交易前要查清楚、說清楚、寫清楚,不要讓現況說明書變成爭議來源。
代理人代家人賣房時,不確定的事項不要急著代答,應先向屋主、家人或相關資料確認。
房仲協助雙方把重大屋況資訊問清楚、留紀錄,但不替任何一方保證法律結果。
後續買方或投資人房子能不能買,不只看價格;重大資訊會影響出租、轉售與未來接受度。

這張表,是傑穎房仲想留給正在看屋、賣屋或協助家人處理房產的人一個方向。

你可能是買方,也可能是賣方;你可能只是幫家人處理房子,也可能是事後才發現有狀況的人。不同角色的壓力不一樣,但共同點都是:不要讓重大資訊只留在口頭、印象或猜測裡。

房屋交易金額高,影響也長。 說清楚,不是讓交易變困難,而是讓交易更安全。

本文重點整理

  1. 非自然身故事項是否影響交易,不只看事件發生在房間內外。
    法院也會考量事件位置是否為住戶日常無法迴避的區域,以及對居住心理與市場價值的實際影響。
  2. 現況說明書若否認重大事件,可能引發減少價金責任。
    本案法院依事件情節與鑑價結果,判賣方給付買方 157 萬 5,000 元及利息。
  3. 重大資訊揭露應回到實際生活影響與可證明資料。
    賣方應誠實說明,買方也應保存現況說明書、詢問紀錄與估價等證據。

常見問題 Q&A

Q1:凶宅未揭露,買方一定可以解除契約嗎?

未必。

本案法院不是判解除契約,也不是判返還全部買賣價金,而是依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概念,判賣方給付部分價金。

不同案件結果仍要看發生地點、揭露情形、證據資料、鑑定結果與買方請求內容。

Q2:非自然身故沒有發生在臥室或客廳,也可能構成重大瑕疵嗎?

有可能。

本案法院重點不是只看形式上的專有部分,而是看發生地點是否位於住戶每日進出無法繞行的位置,以及是否足以影響心理安寧與市場交易價值。

但其他個案仍要看實際位置、使用情境、證據與法院認定。

Q3:現況說明書勾錯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涉及凶宅、自殺、非自然身故等重大資訊,且該資訊足以影響買方交易判斷或價格,未如實揭露可能引發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契約爭議。

現況說明書不是形式文件,重大欄位要謹慎確認。

Q4:買方要怎麼查是否有凶宅疑慮?

買方可以先詳讀現況說明書與現況確認書,再詢問賣方、房仲、管委會或周邊住戶。

若有疑慮,重要問題最好留下文字紀錄,並避免散布未確認傳聞。

必要時,也可以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Q5:賣方不確定某件事算不算凶宅,該怎麼辦?

不要自行判斷「不算」就完全不說。

比較穩妥的方式,是揭露已知的客觀事實,並請地政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協助判斷如何記載。

誠實說明不代表交易一定走不下去;隱瞞重大資訊,反而可能讓交易風險更高。

Q6:代理人幫家人賣房,會不會也要負責?

不一定。

本案法院駁回買方對代理人的請求,因為代理人不是買賣契約的出賣人,也沒有證明代理人取得不當利益。

但代理人在交易中的說法、簽名、勾選與溝通紀錄,仍可能成為爭議重點,所以代理人仍要謹慎確認。

Q7:房仲遇到凶宅或非自然身故疑慮,可以保證沒問題嗎?

不建議。

房仲可以協助買方詢問、協助賣方整理現況說明、提醒重大資訊揭露,也可以把雙方確認內容留下書面紀錄。

但是否構成法律責任,仍要依契約、證據、正式資料與法院個案判斷。

Q8:這個案例可以直接套用到其他凶宅爭議嗎?

不建議直接套用。

這個案例可以作為法院判斷心理瑕疵、現況說明書與價值減損的參考,但每個案件的發生地點、揭露內容、契約約定、證據、鑑定結果與請求方式都可能不同。

判例避坑的目的,是幫你看懂法院判斷邏輯,不是保證其他案件一定會得到相同結果。

傑穎房仲提醒

遇到非自然身故、重大事件或凶宅疑慮,不要只問:

「這間到底算不算凶宅?」

建議先拆成三層確認:

  1. 事件:實際發生什麼事?是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還是其他非自然身故事項?
  2. 位置:發生地點是在建物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門口、梯間、陽台、地下室,還是附近區域?
  3. 文件:現況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契約、對話紀錄、新聞資料或相關查證資料,是否能整理清楚?

如果你是買方,簽約前要確認的是:這件事是否會影響你的居住感受、購買意願與交易價格,相關說明有沒有被寫進文件裡。

如果你是賣方,出售前要準備的是:自己知道的客觀事實、產權持有期間、現況說明書如何填寫,以及該揭露的資訊是否已經說清楚。

涉及非自然身故或重大事件時,不能只靠傳聞判斷,也不能只用一句「凶宅」帶過。

比較穩的做法,是先確認事件內容、發生位置、產權持有期間、現況說明書與契約文件,再判斷是否會影響買方決定與交易價值。

傑穎房仲可以協助你從交易角度整理資訊揭露、文件查核與買賣風險提醒;若已經涉及法律責任、價值減損、求償或訴訟判斷,仍應由律師、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單位或法院依個案確認。

重大資訊不是拿來嚇人,而是要讓買賣雙方在簽約前看清楚。

先把事實說清楚、文件留清楚、風險談清楚,交易才比較走得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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