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時,很多人看到的不是已經完成的房子,而是一個被廣告、樣品屋、模型、接待中心和銷售說明包裝出來的未來生活。
有溫泉、有泳池、有景觀園林、有名師設計、有漂亮會館,這些特色都可能讓買方提高購買意願,也可能影響建案定價。
但問題是:
廣告說有,交屋後真的要一模一樣嗎?
如果廣告說有溫泉,實際上是人工加熱水,可以嗎?
如果廣告讓人以為有泳池,實際核准用途卻只是景觀水池,可以嗎?
如果銷售時強調名師園林,交屋後住戶覺得跟想像不同,可以求償嗎?
這篇整理的是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本案買方購買預售屋房地、停車位、公共設施與土地,總價約 3,029 萬 8,395 元。買方主張建案廣告宣稱有天然溫泉、戶外懸挑景觀泳池、知名地景設計大師 Peter Walker 設計園林,以及梯廳天然石材等內容,但實際交付後與廣告或契約不符。
高院原本認定溫泉瑕疵與泳池瑕疵成立,判建商給付 181 萬 7,904 元。
但最高法院沒有直接判定買方最後一定勝訴,也沒有直接判定建商完全不用負責,而是認為高院對契約違約金條款、溫泉價值減損比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等問題仍有未盡詳查之處,因此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所以這篇不是要告訴你:
「廣告不符,買方一定可以求償。」
也不是要告訴你:
「建商只要說那是廣告,就一定不用負責。」
真正要提醒的是:
預售屋買的是未來,但權利要靠契約、圖說、法規與證據守住。
預售屋廣告說有溫泉、泳池或高價值公設時,不要只看漂亮圖片,也要回到契約、附件、建材設備表、使用執照與公設點交資料確認。
這張圖可以先截圖保存,遇到預售屋廣告、公設落差或交屋後發現不符時,快速對照這 6 件事。
一、這件事一句話看懂
預售屋廣告如果已成為契約內容,建商交付內容就不能與廣告承諾落差太大;但買方能否請求減價、違約金或消保法懲罰性賠償,仍要看契約文字、瑕疵證據、鑑定結果、故意過失與法院最後認定。
這件判決真正要提醒的是:
預售屋廣告不能只停在「看起來很美」,要能回到契約、圖說、用途與證據裡查得到。
二、判決速覽
| 裁判法院 | 最高法院 |
|---|---|
| 裁判案號 |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2 號 |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5 年 2 月 5 日 |
| 裁判類型 | 民事判決 |
| 案由 | 請求返還價金等 |
| 當事人角色 | 買方/建商 |
| 原告/被上訴人 | 買方 |
| 被告/上訴人 | 建商 |
| 核心爭點 | 廣告是否成為契約內容、公設是否符合廣告與法規用途、違約金條款如何解釋、價值減損如何計算、消保法懲罰性賠償是否可能適用。 |
| 法院結果 | 最高法院將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消上字第 11 號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 關鍵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第 51 條、民法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建築法、溫泉法 |
| 重要提醒 | 預售屋廣告、公設、建材設備表、使用執照與契約附件要一起核對,不能只看銷售話術或示意圖。 |
三、發生什麼事?
這件案子裡,買方購買建商興建的預售屋建案。
買方與建商、土地出賣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與土地預定買賣契約,合計買賣價金約 3,029 萬 8,395 元,買方也已經如數給付買賣價金。
後來交屋後,買方認為建商實際交付的公共設施,與當初廣告、契約承諾不一致。
買方主張,建商銷售時宣傳多項公設與特色,包含:
- 天然溫泉
- 戶外懸挑景觀泳池
- 由美國著名地景藝術建築設計大師 Peter Walker 設計之園林美景
- 梯廳牆面鋪設天然石材
買方認為,這些內容不是單純漂亮廣告,而是影響自己購買決定的重要資訊。如果廣告內容已經被契約納入,建商就應該依照廣告與契約履行。
因此買方向法院主張:
- 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 建商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 建商應返還或減少部分價金。
- 建商應負契約違約金責任。
- 建商可能涉及消保法廣告責任與懲罰性賠償。
高院原本認定,溫泉與泳池部分成立瑕疵,並依鑑定結果判建商給付 181 萬 7,904 元。
但買方與建商都不服,雙方都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原判決仍有多項問題需要再查,因此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四、買方怎麼主張?
買方的主張,可以整理成四個重點。
1. 廣告內容不是單純參考
買方認為,建商廣告中宣傳的溫泉、泳池、園林與建材,不只是銷售話術,而是影響買方決定購買的重要內容。
如果廣告內容已經被契約納入,建商就應該照廣告內容履行。
站在買方角度,就是:
你當初用這些特色吸引我買,交屋時就不能說那只是廣告看看就好。
2. 實際交付的公設與廣告不符
買方認為,建商交付的設施與廣告落差很大。
尤其是:
- 廣告說有溫泉,但實際不是法規意義下的天然溫泉。
- 廣告讓人期待泳池功能,但實際水池依法不能合法作為游泳池使用。
- 園林設計與梯廳建材也與買方期待不符。
3. 房地價值因此減損
買方主張,這些公設與廣告不符,會影響房地價值。
因為買方購買預售屋時,公設、景觀、會館、溫泉、泳池等特色,往往都是建案定價與購買意願的重要因素。
如果交屋後才發現重要公設不能如廣告期待使用,買方就會認為房地價值受到影響。
4. 可能涉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
買方也主張,建商若有廣告不實或未依廣告內容履行,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責任,甚至可能請求懲罰性賠償。
但這裡要先講清楚: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不是看到廣告落差就自動成立。
還要看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是否違反消保法廣告規定、損害與因果關係、建商是故意或過失,以及法院最後如何認定。
五、建商怎麼抗辯?
建商主要抗辯方向,可以整理成四點。
1. 廣告只是要約引誘,不是契約內容
建商認為,廣告只是吸引消費者了解建案,不代表每一句廣告文字都成為契約義務。
換句話說,建商主張:
廣告是介紹,不是保證。
2. 契約沒有明確約定天然溫泉或無邊際泳池
建商認為,契約中並沒有明確約定要提供天然溫泉,也沒有保證提供無邊際、完全無遮蔽視野的泳池。
3. 公設已經依約交付
建商也主張,自己已經完成並交付公共設施給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沒有瑕疵或廣告不實問題。
4. 園林與梯廳部分不應認定瑕疵
建商認為,園林設計與梯廳建材部分,並未違反契約約定,也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這也是本案複雜的地方。
同一個建案、同一組廣告與公設,法院未必會把買方主張的每一項內容都認定成立。
法院會一項一項看:
- 廣告怎麼寫?
- 契約怎麼約定?
- 實際交付是什麼?
- 法規上能不能這樣使用?
- 瑕疵有沒有影響價值?
- 證據能不能支持主張?
六、法院認定的關鍵
1. 廣告有沒有成為契約內容?
本案很重要的一點,是原審認為,雙方簽訂的契約已約定廣告內容屬於建商契約義務的一部分。
這就讓廣告不只是「看看就好」的宣傳,而可能變成建商應履行的內容。
對預售屋來說,這一點特別重要。
因為買預售屋時,買方通常還看不到真正完成的房子,只能依靠:
- 廣告 DM
- 銷售簡報
- 樣品屋
- 模型
- 建材設備表
- 平面圖
- 公設規劃
- 契約附件
所以,廣告有沒有被契約納入,會直接影響日後爭議能不能主張。
放到交易現場來看:
廣告如果只是漂亮話,權利比較難站穩;廣告如果進了契約,就可能變成建商要交付的承諾。
2. 人工加熱水,不等於法規上的溫泉
高院原本認定,建商曾向主管機關申請開鑿溫泉井,但沒有通過審查,後來改用人工加熱並添加礦石離子的方式代替。
問題在於,法規上所稱的溫泉,不是只要水是熱的就叫溫泉。
溫泉法與溫泉標準會看:
- 是否符合溫泉基準
- 泉溫
- 泉質
- 是否屬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
- 是否符合相關成分標準
所以這裡的重點不是「水熱不熱」,而是:
廣告說的溫泉,與法規和契約上可被認定的溫泉,是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買方是因為「天然溫泉」這個特色而提高購買意願或接受較高價格,交屋後卻發現實際不是那樣,就可能產生價值減損與契約責任爭議。
3. 景觀水池有水,不代表可以合法游泳
泳池部分也很關鍵。
高院原本認為,建商雖然有設置水池,也曾讓住戶使用,甚至開放期間有救生員,但該水池原本申請用途是植栽區,後來改為景觀水池,依法無法作為游泳使用。
這裡要抓住一個重點:
水池看起來像泳池,不代表法律上就是泳池。
在不動產實務裡,公設不能只看現場名稱或使用習慣,還要看:
- 建照圖說
- 使用執照
- 核准用途
- 建築管理規定
- 消防與安全條件
- 管委會移交資料
如果廣告讓買方以為那是可以合法游泳的泳池,但實際上只是景觀水池,這就不是小小名稱差異,而可能影響使用價值與交易期待。
4. 違約金條款不能只看一句話
高院原本認為,買方沒有解除契約,所以不能請求契約總價 15% 的違約金。
但最高法院認為,契約第 32 條的文字到底如何解釋,還需要更細緻判斷。
最高法院提醒,解釋契約時,如果契約文字已能表示當事人真意,就不能反過來曲解;如果文字仍有疑義,就要探求當事人真意。
這對買方與建商都重要:
違約金不是想請就一定能請,也不是一句「沒有解除契約」就一定不能請。要看契約條款怎麼寫、各條款之間怎麼連動,以及雙方當初約定的意思。
5. 價值減損比例不能沒有清楚理由
高院原本認定溫泉瑕疵減少價值 5.7%。
但最高法院指出,鑑定報告與補充鑑定報告中出現的比例似乎是 8.5% 或 5.5%,並不是 5.7%。高院沒有說明採 5.7% 的依據,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不採其他鑑定比例。
這對文章寫法很重要。
因此,看到「5.7%」這類數字時,重點不是只記住比例,而是要看法院在個案中怎麼判斷廣告內容、契約記載與買方期待之間的落差。
比較穩的寫法是:
高院曾以溫泉與泳池瑕疵認定價值減損並判賠,但最高法院認為其中溫泉價值減損比例的認定理由仍有疑義,應再查明。
6.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未必只限於安全危害
這篇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法律重點之一,是消保法第 51 條的適用範圍。
高院原本認為,消保法第 51 條懲罰性賠償,要以企業經營者違反商品或服務安全責任為前提。
但最高法院認為,消費者如果主張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第 22 條廣告規定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屬於消保法第 51 條所稱「依本法所提之訴訟」。
放到交易爭議來看: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未必只限於安全或衛生危害案件。
但這裡也不能講過頭。
能不能請求、能請求多少,仍要看:
- 廣告是否不實或未依廣告履行
- 買方是否因信賴廣告受有損害
- 損害金額如何計算
- 建商是故意、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 交易時點適用的消保法版本
- 法院最後怎麼認定
所以本文不直接替個案下結論。
因為這類案件,法條提供方向,能不能成立仍要回到證據與法院認定。
七、法院最後怎麼判?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沒有直接判買方最後一定可以拿到多少錢,也沒有直接判建商最後完全不用負責。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原判決有幾個地方需要再查清楚:
- 契約違約金條款是否解釋完整。
- 買方未解除契約時,是否仍可能依契約第 32 條請求違約金。
- 溫泉瑕疵的價值減損比例是否有充分理由。
- 消保法第 51 條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是否被過度限縮。
- 建商未提供與廣告相符之公設,究竟是故意或過失,應再調查。
- 買方主張廣告不實、公設瑕疵與損害之間的關係,仍要具體審認。
所以本篇最重要的提醒不是「誰一定贏」。
而是:
預售屋廣告、公設瑕疵、契約責任與消保法賠償,不能只靠一句話判斷,要回到契約、圖說、法規、鑑定與證據。
八、法院看哪些法律?放到買房現場怎麼看
| 法律或契約依據 | 放到買房現場怎麼看 |
|---|---|
| 消保法第 22 條 | 廣告不能只負責吸引人。契約成立後,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若廣告被納入契約,就可能成為建商要履行的內容。 |
| 消保法第 51 條 | 懲罰性賠償不一定只限於安全或衛生危害案件。若消費者主張企業違反消保法廣告規定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進入討論,但是否成立仍要看故意、過失、損害與法院認定。 |
| 預售屋買賣契約廣告義務 | 預售屋廣告、建材設備表、房屋與停車位平面圖、位置示意圖若成為契約一部分,交屋時就要能對得起來。 |
| 民法瑕疵擔保 | 如果交付內容有瑕疵,導致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受到影響,買方在符合要件時可能主張減少價金或其他責任。 |
| 民法不完全給付 | 不是完全沒交屋才算違約;交了,但沒有做到契約該有的樣子,也可能有不完全給付問題。 |
| 溫泉法與溫泉標準 | 不是熱水就叫溫泉。廣告說溫泉時,要看是否符合法規上的溫泉基準與相關標準。 |
| 建築法與使用執照 | 公設用途要看核准內容,不是現場有水或住戶曾使用,就一定能合法當作泳池。 |
| 契約違約金條款 | 違約金能不能請求,要看契約文字、條款連動、是否解除契約、瑕疵性質與當事人真意,不能只用一句話概括。 |
這裡要特別拆清楚:
預售屋廣告可能成為契約內容,但不是所有廣告字句都一定等於契約承諾。
公設落差可能構成瑕疵,但不是所有期待落差都一定能求償。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可能進入討論,但不是廣告不符就自動成立。
法院最後會回到具體資料:
- 廣告怎麼寫
- 契約怎麼約定
- 附件有沒有納入
- 實際交付內容是什麼
- 核准用途是什麼
- 有沒有影響價值或效用
- 鑑定結果是否有充分理由
- 建商是故意或過失
- 買方是否有損害與因果關係
九、這篇判決最值得我們看懂的重點
1. 預售屋買的是未完成的房子,所以文件更重要
成屋至少看得到現場,預售屋很多時候看的是:
- 廣告
- 模型
- 樣品屋
- 平面圖
- 建材表
- 公設規劃
- 契約附件
所以買預售屋不能只問:
這個看起來漂不漂亮?
更要問:
這些內容有沒有寫進契約?交屋時能不能對得起來?
2. 廣告很美,不代表權利一定穩
廣告越漂亮,越要回頭看契約。
買方要確認:
- 廣告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 契約是否載明廣告為契約一部分
- 建材設備表是否有對應內容
- 公設項目是否列入共有部分
- 圖說是否與使用執照一致
- 銷售人員說法是否有留下紀錄
如果只有口頭說得很美,契約裡卻沒有痕跡,日後爭議會比較辛苦。
3. 公設名稱不能只聽銷售話術
有些公設聽起來很高級:
- 溫泉會館
- 景觀泳池
- 空中花園
- 迎賓大廳
- 交誼會館
- 健身空間
- 多功能教室
但真正要看的是:
- 核准用途是什麼
- 建照圖說怎麼載
- 使用執照怎麼載
- 公設點交資料怎麼寫
- 管委會移交資料是否一致
- 能不能合法作為宣稱用途使用
名稱很漂亮,不代表功能一定合法。
4. 發現不符時,不要只停在生氣
交屋後如果發現公設或建材與廣告不符,買方第一時間常會很生氣。
但在爭議處理上,只生氣不夠。
要開始整理:
- 當初看到的廣告
- 銷售簡報
- 網頁截圖
- 樣品屋照片
- 建材設備表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契約附件
- 使用執照
- 公設點交資料
- 管委會移交資料
- 主管機關函文
- 專業鑑定報告
情緒可以理解,證據才有力量。
十、這個判例提醒買方什麼?
1. 買預售屋前,請把廣告拿來對契約
看到喜歡的建案,可以把廣告、DM、銷售簡報與契約放在一起看。
建議至少檢查:
| 你看到的廣告內容 | 契約裡要找什麼 |
|---|---|
| 溫泉 | 是否載明溫泉、公設內容、合法來源、相關標章或檢驗 |
| 泳池 | 是否載明泳池用途、位置、規格與合法使用 |
| 建材 | 建材設備表是否寫品牌、規格或同級品條件 |
| 景觀園林 | 是否有明確設計範圍、設計者角色與交付標準 |
| 公設會館 | 共有部分項目、面積、使用方式與管理移交資料 |
| 停車位 | 位置、型式、規格、有無獨立權狀與使用限制 |
不要只問銷售人員:
這個有嗎?
要改問:
這個在契約哪一條?附件哪一頁?交屋時怎麼確認?
這樣才是把風險關在門外,不是讓風險搬進新家。
2. 重要說法要留下紀錄
預售屋銷售現場很容易有很多口頭說明。
例如:
- 這裡以後會有泳池。
- 這是溫泉宅。
- 這個景觀一定不會被擋。
- 這個公設住戶都可以使用。
- 這個建材會用某某品牌。
這些如果很重要,建議保留:
- 書面資料
- 簡訊或通訊紀錄
- 官方網站截圖
- 銷售簡報
- 建材設備表
- 契約附件
不要只靠記憶。
記憶很溫柔,但真正發生爭議時,證據比較有力量。
3. 公設要看「能不能合法使用」
買方看公設,不要只看漂亮照片。
尤其是泳池、健身房、溫泉、餐飲空間、兒童遊戲室、頂樓花園等,最好確認:
- 是否列在共有部分
- 是否符合建管、消防、衛生或相關法規
- 是否能作為宣稱用途使用
- 是否需要額外許可、標章或檢驗
- 是否只是景觀設施,不具使用功能
如果不確定,可以請建商提供資料,也可以向建管、消保、地政或相關主管機關確認。
4. 交屋後發現不符,先整理時間軸
發現不符時,建議先整理一份簡單時間軸:
| 時間 | 事件 | 證據 |
|---|---|---|
| 看屋或賞屋日期 | 看到哪些廣告或聽到哪些說明 | DM、簡報、照片、訊息 |
| 簽約日期 | 契約與附件內容 | 契約、建材表、圖說 |
| 交屋日期 | 實際點交情況 | 驗收單、照片、影片 |
| 發現問題日期 | 發現哪些不符 | 照片、主管機關資料 |
| 溝通日期 | 曾向建商或管委會反映 | 訊息、信件、存證信函 |
| 專業確認日期 | 是否有建築師、技師、律師或主管機關意見 | 報告、函文、意見書 |
這樣做,不是要你一定走訴訟,而是先把事情看清楚。
有清楚資料,才知道下一步要協商、申訴、鑑定,還是請律師評估。
十一、這個判例提醒建商與賣方什麼?
1. 廣告文字不要只追求漂亮
預售屋銷售高度依賴想像力。
但廣告如果寫得太滿,日後實際交付又對不起來,就可能變成法律爭議。
建商與銷售方在廣告中應避免:
- 把不確定內容寫成確定承諾
- 把景觀水池包裝成可合法游泳的泳池
- 把人工設備包裝成法規意義下的天然溫泉
- 把設計意象寫成一定由名師親自監造施作
- 把可能變動的公設說成絕對不會改變
行銷可以有美感,但不能讓承諾失焦。
2. 廣告、契約、圖說與交付內容要一致
比較穩的做法是:
- 廣告內容與契約附件一致
- 建材設備表寫清楚
- 公設項目與共有部分一致
- 建照圖說與使用執照一致
- 銷售說明與實際交付標準一致
- 若有變更,應依法、依約說明並留下紀錄
房子可以有設計感,契約不能有想像空間太大的灰色地帶。
3. 公設用途要說清楚
如果是景觀水池,就不要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合法泳池。
如果不是法規上的溫泉,就不要讓消費者形成天然溫泉的期待。
如果只是設計意象,就不要讓消費者以為是名師全程監造。
說清楚,不是降低銷售力,而是降低未來爭議成本。
4. 發生落差時,越早處理越好
如果施工、法規、主管機關審查或其他因素導致原廣告內容無法完全履行,建議及早:
- 書面通知買方
- 說明原因
- 提出替代方案
- 評估減價、補償或其他處理方式
- 留下協商紀錄
- 必要時請律師或專業單位協助
不要等交屋後才讓買方自己發現。
那時候,信任已經裂開,後面每一句話都會變得比較貴。
十二、買賣前,廣告與公設風險要怎麼說清楚?
這個判例雖然是買方與建商之間的預售屋廣告、公設與消保法爭議,但對一般買房、賣房、房仲與銷售端都很有提醒。
預售屋廣告不是不能相信。
但要把漂亮的廣告,拉回可以查核的文件。
1. 不要替建商保證廣告內容
房仲或銷售端可以協助說明建案資料,但不要替建商保證:
- 一定是天然溫泉
- 一定可以合法游泳
- 一定由某設計師親自監造
- 一定與廣告完全相同
- 一定不會有公設變更
比較穩的說法是:
這部分要以建商正式契約、建材設備表、核准圖說、使用執照與主管機關資料為準。
2. 遇到高價值公設,要提醒買方確認文件
如果買方明顯是因為溫泉、泳池、會館、景觀、名師設計等特色而購買,實務上應提醒買方:
- 看契約
- 看附件
- 看建材設備表
- 看公設項目
- 看使用執照
- 必要時問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這不是讓買方害怕,而是讓買方買得更穩。
3. 重要提醒最好留下紀錄
如果曾提醒買方:
- 廣告內容要回到契約確認
- 公設用途要看核准資料
- 實際交付以契約附件與建商文件為準
- 如涉及法律責任應諮詢律師
- 如涉及建築或用途應詢問建築師、技師或主管機關
建議留下簡單紀錄。
專業不是把話說滿,而是把風險說清楚。
4. 遇到廣告或公設落差,先整理資料
如果買方發現預售屋廣告、公設內容或實際交付狀況有落差,不建議只停在:
感覺不一樣。
或:
當初不是這樣說。
比較穩的做法,是先把資料整理出來:
- 建案廣告 DM
- 官方網站截圖
- 銷售簡報
- 建材設備表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契約附件
- 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
- 使用執照或相關核准資料
- 公設點交或管委會移交資料
- 與建商、代銷或管委會的溝通紀錄
資料整理清楚後,再依問題性質判斷,是要先向建商反映、向主管機關詢問、申請調解,或請律師、建築師、技師、鑑定單位協助確認。
十三、如果交屋後發現廣告與實際不符,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你已經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公設、建材或實際使用狀況與廣告不符,建議先整理以下資料。
1. 廣告與銷售資料
- 建案廣告 DM
- 官方網站截圖
- 社群貼文截圖
- 銷售簡報
- 接待中心展示資料
- 樣品屋照片
- 模型照片
- 銷售人員說明紀錄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2. 契約與附件資料
- 預售屋買賣契約
- 土地買賣契約
- 建材設備表
- 房屋平面圖
- 停車位平面圖
- 位置示意圖
- 公設項目表
- 共有部分說明
- 契約變更文件
- 補充協議或附約
3. 建築與使用資料
- 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
- 竣工圖
- 核准用途
- 公設點交資料
- 管委會移交清冊
- 主管機關函文
- 是否有特定標章、許可或檢驗資料
4. 現場與溝通資料
- 交屋驗收紀錄
- 現場照片
- 現場影片
- 與建商溝通紀錄
- 與管委會溝通紀錄
- 與代銷或房仲溝通紀錄
- 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
- 建商回覆內容
5. 專業確認資料
- 建築師意見
- 技師意見
- 律師意見
- 鑑定報告
- 主管機關查詢結果
- 消保申訴或調解資料
6. 要問誰?
| 問題 | 可先詢問或確認對象 |
|---|---|
| 廣告是否可能成為契約內容 | 律師 |
| 公設用途是否合法 | 建管機關、建築師、技師 |
| 使用執照與圖說怎麼看 | 建築師、技師、建管機關 |
| 瑕疵是否影響價值 | 鑑定單位、不動產估價師 |
| 是否能請求減價或賠償 | 律師 |
| 是否涉及消保爭議 | 消保官、律師 |
| 交易文件怎麼整理 | 房仲、地政士、律師 |
7. 先不要急著做什麼?
遇到廣告與公設落差,幾件事不要急:
- 不要只靠印象說「當初不是這樣」。
- 不要只截幾張照片就認定一定能求償。
- 不要把「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誤會成買方已經最終勝訴。
- 不要把「可能適用消保法第 51 條」誤會成一定可以拿懲罰性賠償。
- 不要把「廣告進入契約」誤會成所有廣告文字都一定能請求。
- 不要把「公設名稱好聽」當成合法用途證明。
- 不要還沒看契約、圖說、使用執照,就先下結論。
爭議不是不能處理,但要先把資料接起來。
十四、這個判例給不同角色的一句提醒
| 角色 | 可以從這個判例學到什麼 |
|---|---|
| 預售屋買方 | 看到溫泉、泳池、名師設計、公設會館等特色,要回頭確認契約、附件、圖說與核准用途。 |
| 已交屋住戶 | 發現公設與廣告不符時,先保存廣告、契約、照片、點交資料與主管機關資料。 |
| 建商或賣方 | 廣告、契約、圖說與實際交付內容要一致,不能讓行銷承諾和交付內容各說各話。 |
| 房仲或銷售端 | 可以協助買方理解資料,但不要替建商保證廣告內容、合法用途或最後求償結果。 |
| 後續爭議當事人 | 能不能求償、減價、請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仍要看契約、證據、鑑定、法規與法院認定。 |
這張表,是傑穎房仲想留給正在看預售屋、準備簽約或遇到公設落差的人一個方向。
預售屋不是不能買,廣告也不是都不能信。
真正要避免的是:買的時候只看想像,交屋後才發現文件、用途和實際交付對不起來。
本文重點整理
- 預售屋廣告可能成為契約內容,但要看契約、附件與具體承諾。
不是所有廣告文字都會自動成為建商義務,仍須比對實際納入契約的內容。 - 最高法院本案是廢棄發回,不是直接判買方最終勝訴。
違約金條款、價值減損比例與消保法適用範圍,仍須由更審法院進一步查明。 - 公設名稱、廣告說法與合法用途必須能相互對應。
溫泉、泳池等主張要回到法規、核准用途、使用執照及點交資料確認。
常見問題 Q&A
Q1:預售屋廣告內容一定算契約內容嗎?
不一定。要看契約是否有把廣告內容納入,也要看廣告內容是否具體、明確,足以成為雙方約定的一部分。若契約明定廣告宣傳品、建材設備表、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一部分,買方主張權利會比較有依據。
Q2:建案廣告說有溫泉,交屋後不是天然溫泉,可以求償嗎?
有可能,但不能直接保證。要看廣告是否納入契約、契約怎麼寫、實際設施是否符合法規上的溫泉標準,以及是否造成價值減損或損害。
Q3:水池不能合法游泳,也算公設瑕疵嗎?
有可能。若廣告或契約讓買方合理期待該設施是可游泳使用的泳池,但實際上依法不能作為游泳使用,就可能產生契約不履行或瑕疵爭議。
Q4:預售屋廣告不實可以請求消保法懲罰性賠償嗎?
有可能,但不是自動成立。最高法院在本案指出,消費者若主張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廣告規定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進入消保法第 51 條的討論範圍。但是否成立、金額多少,仍要看故意或過失、損害、因果關係與法院認定。
Q5:最高法院這篇判決是不是代表買方一定贏?
不是。最高法院是把高院判決廢棄發回,要求高院再查明相關問題。這篇判決的重點是提供法院判斷方向,不是直接給所有預售屋買方一張保證勝訴券。
Q6:高院原本判建商給付 181 萬 7,904 元,這個金額已經確定嗎?
不能這樣說。最高法院已經將原判決廢棄發回,並指出溫泉瑕疵價值減損比例的認定仍有疑義,需要再查明。因此文章只能把它寫成高院原判內容,不能寫成最終確定結果。
Q7:買預售屋前,最該確認什麼?
除了價格、格局、付款方式,也要確認廣告內容是否納入契約、建材設備表、公設用途、使用執照、交屋標準、違約條款、貸款風險與重要銷售說法是否有書面紀錄。
Q8:如果交屋後發現廣告與實際不符,第一步要做什麼?
先保存證據。把廣告 DM、網頁截圖、銷售簡報、契約、建材設備表、公設點交資料、照片、影片、與建商或管委會的溝通紀錄整理起來,再視情況詢問律師、主管機關、建築師、技師或鑑定單位。
傑穎房仲提醒
買預售屋前,先不要只問:
「這個公設看起來漂不漂亮?」
建議先拆成三層確認:
- 承諾:廣告 DM、銷售簡報、官方網站與銷售說法,有沒有保存下來?
- 文件:廣告提到的溫泉、泳池、園林、公設,契約、附件、建材設備表或共有部分文件裡有沒有對應文字?
- 用途:使用執照、核准用途、公設點交資料與實際使用方式,是否和銷售時的說法一致?
如果你是買方,簽約前要確認的不是只有「這個建案很漂亮」,而是讓你心動的特色,有沒有被寫進可以查核的文件裡。
如果你是建商、賣方或銷售端,銷售時要注意的是:廣告、契約、圖說與實際交付內容要對得起來,不要讓漂亮文字變成日後爭議。
不是所有廣告落差都一定能求償,也不是所有公設差異都會構成重大瑕疵。
真正要看的是:廣告內容有沒有進入契約、實際交付是否符合文件,以及這個差異是否影響房屋價值或原本期待的使用功能。
傑穎房仲可以協助你從交易角度整理廣告、公設、契約與文件查核方向;若已涉及法律責任、鑑定、建築用途或訴訟判斷,仍應由律師、建築師、技師、鑑定單位或主管機關依個案確認。
預售屋買的是未來,真正要守住未來的,是契約、文件與證據。
先把廣告留起來,把契約看清楚,把公設用途問明白,才不會把期待留在想像裡,交屋後才發現對不起來。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與參考依據
裁判資料
-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消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案由:返還價金等,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與函釋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廣告內容與企業經營者義務相關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
交易文件與實務參考資料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預售屋廣告、公設、交屋內容與契約義務比對的交易文件依據。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其簽約注意事項:作為預售屋買賣契約條款與簽約注意事項的實務參考。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判斷不動產廣告表示是否影響交易判斷的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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