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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百科|第 18 篇

中古屋簽約前可以反悔嗎?不是只看正式買賣契約簽了沒

資料更新:民國 115 年 9 月 21 日(2026/09/21)

正式買賣契約還沒簽,不代表一定可以無責任反悔;要先看簽了什麼、付了什麼、賣方是否接受,以及承諾是否已送達。

看完房子、出了價,回家越想越不對。

可能是家人不同意。

可能是貸款重新算過,發現壓力比原本想的大。

也可能只是隔了一晚,突然覺得:

「我是不是決定太快了?」

這時買方最常問:

「正式買賣契約都還沒簽,我現在不要,應該還來得及吧?」

不一定。

因為正式買賣契約簽了沒有,只是其中一個時間點。

在那之前,你可能已經簽了要約書、斡旋或議價文件,付了斡旋金,甚至賣方已經接受你的價格和條件。

所以現在要先確認的是:

賣方到底接受了沒有?接受了什麼?而且這個承諾有沒有已經依文件約定送達給你?

一、如果簽的是內政部規範的要約書,賣方接受前還有撤回空間

這一點很重要。

內政部現行「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定:

買方在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

但如果賣方已經承諾買方提出的要約條件,而且這個承諾已經經由仲介送達買方,就不是同一個階段了。

你昨天簽了一份要約書。

仲介今天還在和屋主談。

屋主還沒有接受,或接受的結果還沒有送達給你。

跟:

屋主已經在期限內接受你的條件,仲介也已經把承諾送達給你。

法律位置並不一樣。

而且依內政部規定,要行使要約撤回權,也不是只傳一句:

「不好意思,我不要了。」

規範寫的是以存證信函,或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到賣方授權的仲介公司地址。

所以如果真的決定撤回,不要只停在口頭通知。

二、屋主不是照你的條件接受,而是改了條件,也不是同一回事

假設買方出的條件是:

1,000 萬購買。

屋主沒有直接同意,而是寫:

「1,030 萬才賣。」

這不是單純的:

「屋主已經接受了。」

依內政部要約書規範,如果賣方把買方的要約內容擴張、限制或變更後才承諾,法律上是拒絕原本的要約,再提出一個新的要約。

這個新條件還要再經買方承諾。

所以已經想取消交易時,要先確認的不能只有:

「屋主有沒有簽名?」

還要看:

屋主簽的是完全接受原條件,還是把價格、付款、交屋或其他條件改掉了。

如果內容被改過,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三、斡旋金則要看:現在還是斡旋金,還是已經轉成定金

如果走的不是要約書,而是斡旋或議價方式,最重要的時間點通常也是賣方接受前後。

內政部目前對仲介收受斡旋金的一般處理方式說明是:

賣方沒有接受買方承購條件時,斡旋金返還買方。

如果賣方接受的是買方原本提出的承購條件,雙方對價金、標的等主要內容已經一致,斡旋金就可能依文件約定轉為定金。

所以同樣一句:

「我已經付 10 萬了,現在不想買。」

還不能直接回答能不能拿回來。

如果屋主尚未接受,和屋主已經接受買方原本提出的承購條件,是兩種不同情況。

後續如果是因買方自己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法律上也就是「可歸責於買方」,才可能進一步發生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的問題。

反過來,如果是賣方這一方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可歸責於賣方」,則可能涉及加倍返還。

但實際還是要看買方簽署的斡旋、議價或定金文件怎麼約定,不能只靠「斡旋金」三個字判斷。

四、正式買賣契約還沒簽,不代表前面一定都沒有法律效果

這是這篇最需要拆掉的誤會。

民法第 345 條規定:

當事人對買賣標的物和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可能成立。

但也不能因此直接推論:

「屋主一接受斡旋或要約,完整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就一定已經成立。」

以內政部版要約書來說,它的性質是預約。賣方依買方原條件承諾並送達後,原則上是預約成立,雙方負有後續協商、簽立正式買賣契約的義務。

至於個案前面的文件究竟只是預約、已經成立本約,或屬其他具有拘束力的約定,仍要看文件內容與雙方已經合意到什麼程度。

所以同樣都是:

「正式契約還沒簽。」

有人可以順利停止交易。

有人卻會遇到定金、損害賠償或履約責任問題。

差別不在那張正式契約有沒有出現。

而在前面已經發生了什麼。

五、所以現在想取消,先找「交易停在哪裡」

真的後悔時,不需要先把整套民法背完。

先把交易停在哪一個位置還原出來。

例如:

你簽的是要約書,還是斡旋/議價文件。

屋主有沒有接受。

屋主接受的是原條件,還是另外改了條件。

接受結果有沒有已經送達給你。

斡旋金有沒有依文件約定轉成定金。

文件裡有沒有貸款、期限或其他特殊條件。

把這些接起來,才知道現在是在:

還可以撤回要約的階段,

還是已經進到:

雙方有後續簽約或履約義務、取消可能產生責任的階段。

這比只問:

「代書約還沒簽,可以退嗎?」

準確很多。

中古屋簽約前反悔:文件、承諾送達與定金責任確認圖解|傑穎房仲

先把交易停在哪一個位置還原出來。

六、已經確定不買,不要拖到正式簽約日才說

如果心裡已經確定要停止交易,最不適合做的就是:

「反正正式契約還沒簽,我簽約那天不要出現就好了。」

時間拖下去,不會讓原本的文件自動消失。

如果仍在官方要約書可以撤回的階段,就依規定把撤回意思正式送達。

如果賣方已經接受,或斡旋金已經轉成定金,就先把當時簽的要約書、斡旋/議價文件、付款證明,以及屋主接受與仲介通知的紀錄放在一起看。

如果雙方願意協商停止交易,可以把如何終止、款項怎麼處理、彼此還有沒有其他請求,留成明確書面紀錄。

如果對:

買賣是不是已經成立。

定金能不能退。

違約責任怎麼算。

或文件條款的法律效果。

雙方已經有明顯爭議,就不要只靠仲介自己替任何一方下法律結論。

傑穎房仲會先協助把交易文件、出價條件、屋主回覆、通知時間與款項狀態整理清楚;需要正式判斷契約效力或法律責任時,再由地政士或律師依實際文件協助確認。

「正式買賣契約簽了沒?」

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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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穎提醒

傑穎房仲會先協助把交易文件、出價條件、屋主回覆、通知時間與款項狀態整理清楚;需要正式判斷契約效力或法律責任時,再由地政士或律師依實際文件協助確認。

所以中古屋簽約前想反悔,要問的不是:

「正式買賣契約簽了沒?」

而是:

「我現在這筆交易,到底走到哪一步了?」

常見問題 Q&A

Q1:中古屋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可以反悔嗎?

要看走到哪一步。

如果只是看屋或口頭詢問,通常還在初步溝通階段。

但如果已經簽要約書、斡旋書、付斡旋金或定金,甚至賣方已經簽名接受條件,就要回到文件內容判斷責任。

Q2:斡旋金一定可以退嗎?

不一定。

如果賣方沒有接受買方條件,通常會依文件約定退還。

但如果賣方已經在有效期限內簽名接受,且文件約定斡旋金轉為定金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反悔就會有風險。

Q3:要約書有法律效果嗎?

有。

要約書不是聊天紀錄,而是買方用書面向賣方提出購買條件的正式意思表示。

但法律效果到什麼程度,要看要約書內容、是否已到達賣方、賣方是否在期限內接受、是否有收受款項,以及文件是否約定賣方接受後的處理方式。

Q4:定金跟斡旋金一樣嗎?

不一樣。

斡旋金通常是買方請仲介依指定價格與條件,向賣方協調成交所提出的款項。

但如果斡旋書或相關文件已約定:賣方在有效期限內簽名同意買方提出的價格與條件後,斡旋金即轉為定金,並依該文件約定視為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就不能再把它當成「只是先保留」的錢。

所以簽斡旋書、付斡旋金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賣方未接受時怎麼退、賣方接受後是否轉為定金、何時視為買賣契約成立,以及買賣雙方反悔時怎麼處理。

Q5:賣方接受後,買方家人反對,可以直接退嗎?

不一定可以。

家人反對、自己後悔、覺得買太快,通常不一定能直接免責,還是要看文件與款項性質。

Q6:契約審閱期是不是反悔期?

不是。

契約審閱是讓你簽約前看懂契約內容,不是簽完或付定金後,可以無條件反悔。

Q7:買方出價前最重要要確認什麼?

先確認自備款、貸款、家人共識、屋況、交屋時間、付款方式、特約事項,以及反悔時款項怎麼處理。

Q8:傑穎收斡旋前會怎麼提醒買方?

傑穎會先把重要條款說明清楚,也會用情境舉例讓買方理解。

尤其會提醒買方:如果賣方在有效期限內簽名同意這個價格與條件,依文件約定,斡旋金可能轉為定金,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後續就不是單純「想退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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