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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百科|第 03 篇

斡旋金、要約書是什麼?出價前先看懂反悔與貸款風險

資料更新:民國 115 年 9 月 21 日(2026/09/21)

出價不是只問價格;一旦簽下正式出價文件,就要一起看賣方接受後的責任與貸款條件。

看到一間真的喜歡的房子,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

「我先出個價看看,屋主不接受就算了。」

容易出問題的,就是這個「先看看」。

如果只是問房仲:「屋主有沒有談價空間?」那還是詢問。

但當你開始簽斡旋、要約或其他正式出價文件,事情就不一樣了。

因為你不只是問價格,而是在告訴賣方:如果你接受我提出的價格和條件,我願意照這些內容往下買。

所以出價以前,先弄清楚一件事:

屋主一旦答應,我是不是真的準備好往下走?

一、斡旋金和要約書,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最簡單的理解:

斡旋金

買方提出價格與條件時,同時先交付一筆款項,由仲介依約向賣方洽談。

如果賣方接受買方提出的條件,這筆斡旋金可能依實際斡旋/議價文件的約定轉為定金;仍要以買方簽署的文件內容與成立情形為準。

要約書

買方不需要先交斡旋金,而是用書面提出購買價格與條件,由仲介轉交賣方。

所以兩者最明顯的差異,確實是:

斡旋金先交錢;要約書不用先交這筆錢。

但如果只看到這裡,很容易誤判。

要注意的是下一步。

不論使用哪一種,賣方一旦接受,後面的權利義務都會開始變得很具體。

二、要約書不用先交錢,不代表「比較沒事」

很多人會直覺覺得:

「那我選要約書就好了,反正不用先拿錢出來。」

這個想法只對一半。

要約書雖然不用先交斡旋金,但它仍然是一份正式的書面出價。

以目前內政部公開的要約書範本來說,賣方依買方提出的原條件承諾,並由受託仲介把承諾送達買方後,預約即成立,雙方負有後續協商、簽立正式買賣契約的義務。

到了這個階段,如果其中一方後來不願意繼續,不能只用「正式買賣契約還沒簽」就認為完全沒有責任。實際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仍要看你簽署的要約書版本、條款內容、雙方已經合意到什麼程度,以及後來停止交易的原因。

因此,要約書雖然一開始不用先交斡旋金,也不代表賣方接受後就可以無成本離開;但同樣不能把某一個固定百分比,直接當成所有要約案件的違約結果。

這時需要看的,不只是有沒有先付錢,而是:

「賣方接受以後,如果我沒有繼續簽正式買賣契約,我簽的這份文件會產生什麼效果?」

斡旋金與要約書差異圖解|傑穎房仲

不論使用哪一種,賣方一旦接受,後面的權利義務都會開始變得很具體。

三、那我出了價,反悔還來得及嗎?

要先看時間點。

這也是這篇最重要的地方。

賣方還沒有接受以前

還要看你使用的文件及撤回方式。

以內政部要約書範本來說,買方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原則上有撤回權;但如果賣方已經承諾,而且經仲介送達買方,就不再是同一個階段。

所以如果你出了價之後真的改變決定:

不要只是打電話說「我不要了」就認為事情結束。

應該立刻確認:

  • 現在賣方有沒有接受
  • 文件還在不在有效期間
  • 撤回要用什麼方式
  • 書面要送到誰
  • 目前交付的款項如何處理

時間點差一天,法律關係可能就不一樣。

賣方已經接受以後

這時候風險就明顯提高。

如果原本交的是斡旋金,賣方接受買方提出的條件後,這筆款項可能依實際斡旋/議價文件的約定轉為定金。後續若因買方可歸責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才可能進一步發生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等效果。

如果使用的是要約書,也不能因為「當初沒有先交錢」就認為可以直接離開。

後續責任要依實際文件與成立情況判斷。

判斷現在還能不能停下來,不能只看有沒有付斡旋金;還要看賣方是否已接受、接受了哪些條件,以及依你簽的文件何時發生效力。

四、房貸沒過,可以直接不買嗎?

不一定。

這是實務上很容易誤會的一件事。

有些買方會覺得:

「如果銀行不貸給我,又不是我故意不買,應該可以退吧?」

但交易不會自動這樣處理。

銀行最後可能出現很多情況:

  • 貸款成數比預期低
  • 鑑價低於成交價
  • 核貸金額不足
  • 利率或條件無法接受
  • 因買方或物件條件無法核貸

這些情況發生時,能不能解除、定金如何處理,不是等銀行結果出來後才決定。

這時要確認的是:

如果貸款結果會直接影響你能不能買,出價時就要先把相關條件談清楚、寫清楚。

例如你不能承受的是:

「核貸不到某個金額,我就沒有辦法完成交易。」

那這件事就不能只停留在:

「房仲知道我要貸款。」

知道,和寫進交易條件,是兩回事。

至於條件最後怎麼寫才適合,仍要依實際案件、買賣雙方同意內容及契約確認。

五、特殊條件不要等屋主答應價格後才補

除了貸款,還有很多事情會直接影響「這間房子你到底買不買」。

例如:

  • 某項設備一定要留下
  • 某個問題需要屋主處理
  • 有租客的房子必須在交屋前完成點交安排
  • 交屋時間有特殊需求
  • 車位或使用範圍有特別約定
  • 某個現況問題確認後才能決定

如果這件事情重要到:

「沒有做到,我就不會買。」

那就不要只靠一句:

「這個屋主應該沒問題。」

應該在正式出價前提出來,由雙方確認是否接受。

因為屋主答應的是你寫出去的條件,不是你心裡原本以為的條件。

六、出價以前,其實只要確認這幾件事

看到喜歡的房子,很容易怕:

「我如果現在不出價,等等是不是就被別人買走了?」

但正式出價前,多花一點時間把幾件事情想清楚,通常比屋主接受後才後悔簡單很多。

至少先確認:

  • 這個價格自己能不能接受
  • 房價與成交費用準備好了沒有
  • 貸款不足時,差額能不能處理
  • 屋況與產權還有沒有會影響購買的疑問
  • 家具、設備、修繕、交屋等重要條件有沒有寫清楚
  • 這份文件有效到什麼時候
  • 賣方接受後會發生什麼
  • 如果自己改變決定,文件怎麼規定

最後問自己一句就好:

「如果屋主現在說好,我敢不敢照這個條件買?」

如果答案是「可以」,才適合正式出價。

如果答案還是「等等,我還有一件事沒確認」,那件事就應該先處理。

傑穎提醒

斡旋金和要約書本身都不是可怕的東西。

風險往往出在把正式出價當成「先問問看」。

傑穎在陪客戶出價時,會先把價格、期限、貸款需求與會影響購買決定的重要條件整理清楚,再確認文件內容。

如果涉及定金返還、解除契約、違約責任或已經發生爭議,就不能只靠房仲自行判斷法律效果,必要時會再由地政士或律師依實際文件協助確認。

喜歡一間房子可以很快,但正式出價以前,至少要知道屋主點頭之後,自己準備面對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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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Q&A

Q1:斡旋金是什麼?

斡旋金是買方在出價、議價或斡旋過程中,先交付的一筆款項。

當賣方同意買方出價時,這筆斡旋金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

所以斡旋金不是單純「先放一筆錢請房仲問問」,而是正式出價過程中會產生後續效果的款項。

Q2:要約書是什麼?

要約書是買方不用先交斡旋金,而是用書面向賣方提出購買價格與條件。

當賣方同意買方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的義務。

所以要約書不是「不用先交錢就沒有責任」,買方仍要看清楚賣方接受後的簽約義務與違約責任。

Q3:斡旋金和要約書是不是只差在有沒有先交錢?

不是。

有沒有先交錢只是表面差異。

賣方接受後,不論是斡旋金或要約書,雙方都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的義務。

真正差異在於:

  • 斡旋金:賣方接受後,款項即轉為定金;買方因自己的原因反悔時,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 要約書:不用先交斡旋金,但買方反悔時,可能依文件約定負擔違約金;實務上常見以成交總價 3% 計算,但仍要看自己簽的契具。

所以不要只看「有沒有先交錢」,而要看賣方接受後,自己反悔時要承擔多少責任。

Q4:斡旋金可以退嗎?

判斷現在還能不能停下來,不能只看有沒有付斡旋金;還要看賣方是否已接受、接受了哪些條件,以及依你簽的文件何時發生效力。

如果賣方沒有接受買方出價,通常會依文件約定返還或處理。

但如果賣方已經接受買方出價,斡旋金即轉為定金。 買方後來如果因自己的原因反悔不買,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所以斡旋金不是永遠不能退,也不是永遠可以退。 重點是賣方是否接受、時間點到哪裡,以及文件內容怎麼寫。

Q5:要約書不用先交錢,是不是比較安全?

不一定。

要約書不用先交斡旋金,所以一開始看起來比較沒有現金壓力。

但如果賣方接受要約後,買方反悔不買,仍可能依要約書或購屋要約委託書內容負擔違約責任。

實務上,要約書違約金常見以成交總價 3% 作為計算基準。 例如成交總價 1,000 萬,3% 就是 30 萬。

所以要約書不是沒有風險,而是風險不一定發生在一開始交錢的時候。

Q6:屋主接受後,買方反悔會怎麼樣?

要看買方簽的是什麼文件,以及文件裡的違約條款怎麼寫。

如果是斡旋金,賣方接受後斡旋金即轉為定金。 買方因自己的原因反悔不買,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如果是要約書或購屋要約委託書,買方反悔時,可能依文件約定負擔違約金。

所以買方不要用「反正我可以反悔」的心態出價。 出價前就要先看懂自己承擔的責任。

Q7:房貸沒過,可以拿回斡旋金或不用負責嗎?

不一定。

房貸沒過、核貸不足或銀行鑑價低於成交價,不一定等於買方可以無條件退場。

要看出價文件或買賣契約有沒有寫清楚:

  • 貸款成數
  • 貸款不足如何處理
  • 銀行鑑價不足如何處理
  • 不能核貸時是否可以解除
  • 斡旋金、定金或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如果買方需要辦房貸,出價前就要先估保守一點。 尤其新豐、湖口這類非六都區域,不要一開始就把最高貸款成數當成一定貸得到。

Q8:出價前一定要家人同意嗎?

如果家人會出錢、一起住,或會影響你是否購買,建議出價前先取得共識。

很多買方不是不喜歡房子,而是屋主接受後,家人不同意才卡住。

但這時候如果正式文件已經成立,可能就牽涉違約責任。

所以出價前先取得家人共識,不是拖延,而是避免後面更麻煩。

Q9:特殊條件可以寫進斡旋或要約書嗎?

可以討論,而且重要條件最好寫清楚。

例如:

  • 貸款成數
  • 鑑價不足處理
  • 屋主修繕
  • 設備留下
  • 交屋時間
  • 租客搬離
  • 車位使用
  • 管理費與稅費分算

如果這些條件會影響你要不要買,就不要只靠口頭說明。

用書面寫清楚,後面比較不容易有爭議。

Q10:我要選斡旋金還是要約書?

沒有絕對答案。

如果你已經看過物件、預算與家人共識都比較明確,想展現購買誠意,可以了解斡旋金或議價委託。

如果你不想先交一筆款項,也可以了解要約書。

但不論選哪一種,都要先看懂:

  • 文件名稱
  • 出價金額
  • 有效期限
  • 賣方接受後的效果
  • 反悔時的違約責任
  • 貸款與特殊條件有沒有寫清楚

重點不是哪一種一定比較安全,而是你有沒有看懂自己簽下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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